李振忠:“鱼咬咬”缺少了一双法律监督之眼
6月15日《东方早报》报道:5月5日,38岁的男子夏文金涉嫌盗窃被普洱市公安局思茅分局城北派出所拘留,10日,警方决定对其行政拘留8日,但警方始终没有将此事通知到夏的家属。5月14日,尚在行政拘留期的夏文金的遗体却被人发现漂浮在鱼塘,警方联系到家属称,“溺水死亡”。家属看到夏文金的头部、脖颈、胸部、腿部等出现伤痕,质疑为何会出现伤痕,警方解释称:“眼睛和嘴被鱼儿吃了。”
“躲猫猫”之后,被拘被押之人还有若干死法,其中就包括了“喝开水死”“激动死”无数种,而今出现了“鱼咬咬”死,真的无需公众网民惊诧。法制不健全,办案不透明,拘留涉非法,充其量这就只是一种“躲猫猫”的“继承与发展”。同理,执法者犯法,执法者枉法,执法者缺少监督与反制,将来还会产生更多的“睡梦死”,“郁闷死”,“开心死”。只有想不到,没有办案一方做不到,这就是“鱼咬咬”现象折射的法制反制措施不健全之祸。
本案疑点重重,至关重要的几个疑点需要办案官方作出能够自圆其说的答案。其一,当事人拘留,为什么没有通知到家属?李昌秀说,为什么抓人时派出所不通知家属呢?警方称,拘留时没通知家属是因为夏供述和妻子已离婚,妻儿不在身边,故无法联系到家人。即便当事人离婚,还有儿女,即便其没有儿女,还有其他亲属,该派出所又是依据哪一条法律条文作出拘留而不通知家属的决定?不按照法律程序办案,执法而犯法,执法而枉法,执法而无视法律的存在,依法治国之外,依法治警,依法反制执法者的枉法行为,又靠哪一种《监督法》来实现?
其二,城北派出所教导员刀向荣说,5月13日晚上11时许,派出所接到行拘所电话称,夏文金行为举止反常,在晚上8时许掐同监室其他人脖子、殴打他人。办案部门向上级领导反映后,认为夏文金不适合在行拘所关押。如果此情属实,夏文金是偷窃加暴力殴打他人,应当罪加一等,或者延长拘留期,或者采取其他更加严厉的法律程序。而办案单位却反法律之道而行之,立即于凌晨释放,这种违反基本常规基本法律程序的做法,当事人甚至根本就没有得到任何被关押被释放的法律文书。随手从医院出来就凭嘴皮子释放,其间的法律程序是被忽略了还是被无视了?
而早报记者从夏文金体检的医院了解到,5月14日凌晨0时,夏当时四肢抖动、没有力气、无法站稳,民警用轮椅推着、搀扶着夏文金,在检查时发现夏文金手指、四肢脸部、胸部青紫,皮肤破损。一个正常健康人,又是如何自“躲”自“撞”自“残”到胸部青紫无法站立的地步的?没有刑讯逼供,夏某又是如何皮肤“自我”破损的?
其三,“鱼咬咬”折射法律之眼的“被咬”。家属向警方质问伤痕时,刑警队技术室主任郑增福答复“被鱼儿吃的”。但看守鱼塘的陈得生并不这么认为,“这完全是个笑话,鱼儿还小,怎么可能,再说我们养的鱼儿又不吃人。”食人鱼生于亚马逊流域,什么时候跑到思茅去了?即便鱼变种咬人,不放养就不能害人。然而,“鱼咬咬”不可怕,可怕的是监督之眼被咬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