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院维持刘汉刘维一审死刑判决

08.08.2014  13:03

新华社湖北咸宁8月7日电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7日上午在咸宁市对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依法公开宣判,维持一审对刘汉、刘维的死刑判决。此判决为终审判决。

刘汉、刘维等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于5月23日一审宣判。刘汉、刘维被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7月中旬在咸宁市对刘汉等10人上诉案、刘维等7人上诉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对桓立柱等3人上诉案、旷晓燕等3人上诉案、刘学军等3人上诉案进行书面审理。

7日上午9时,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在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赤壁市人民法院、嘉鱼县人民法院同时公开宣判刘汉、刘维等五上诉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汉、刘维伙同他人网罗上诉人唐先兵等,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依法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判决认定的上诉人刘汉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3项罪名;上诉人刘维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等12项罪名,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维持原判。唐先兵、田先伟、张东华等14名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分别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介绍,针对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二审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严格依法的原则,并根据二审庭审查明的事实,对刘汉等人的部分次要犯罪事实、个别罪名及其量刑进行依法改判。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