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坠物砸坏爱车 责任该有谁来承担

14.09.2014  11:13

天上掉馅饼,说的是有好事降临到咱头上,这不前两天,小刘就接到了一块馅饼,只不过这“馅饼”太硬了:水泥馅的。

您看这水泥块的威力多大啊,爱车这么多地方都受伤了,维修起来费用也不小吧?

要说自己怎么这么倒霉呢!唉,嘛也别说了,赶紧报警吧!

我们看到,小刘停车的位置是柏林北区19号楼3单元楼下。而三单元一二层楼是石岗大街派出所曾经办公的地方。三四五层楼是民警家属楼。附近居民告诉我们,这几层宿舍楼因为很多原因,到现在还没有取得房产证,而房子具体的产权单位是哪儿,他们也说不上来。

为了帮助小刘,帮忙记者首先来到了旁边的石岗街道办事处了解情况。

随后,帮忙记者又来到了石岗大街派出所现在的办公地点,不过对方表示,他们也不知道柏林北区19号楼3单元的产权单位到底是哪儿。

小刘够悲催的,好好的停个车还被楼房外墙的水泥块儿给砸了,不过话说回来,小刘也算是幸运的了:没有伤着人啊。您看四川成都的小伙子陈涛,可没那么幸运了。

高空坠物“无主”要“连坐

由于未能确定抛掷杯子的具体侵权人,所以由124户商户来平摊15万余元的补偿款。有的被告觉得冤枉,我确实没扔杯子嘛,凭什么让我来出一部分费用呢?这不是“躺枪”吗?那法院对高空坠物伤人作出的判决,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15万余元的补偿款,124户平摊,平均每户是1230元。有的人可能说了,事发时我根本就没在大厦里,那我也要交这部分钱吗?哎,这个关键点咱得注意一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中的一句话: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那如何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呢,法官介绍说,在类似案件中,被告可以通过时间和空间,来证明自己不是肇事者,另外,他能证明这个致害物不是我的。

现在城市越来越大,高楼越来越多,发生高空坠物的事件也相当频繁,造成这类事件的原因,我觉得一个是自然原因,你像小刘爱车被水泥块砸中一事儿就属于这个原因,楼房年纪大了,外墙水泥就脱落了。还有一种原因,那就是有意识的人为的原因了:随手就把矿泉水瓶子什么的从楼上扔下去了。怎么着从根本上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呢?预防是关键,养成不随手往外扔东西的好习惯,多想想楼下行人头顶的安全。这样一来,高空坠物的事儿是不是自然也就少多了呢。

2011年8月15日下午,陈涛骑着电动自行车途径景阳商厦楼下,突然被高空落下的东西砸伤。

从图片来看,击中陈涛的可能是一个茶杯,经诊断,陈涛颅骨骨折,出院后,陈涛被鉴定为10级伤残。

由于当地警方未能确定抛掷杯子的具体侵权人,最终,陈涛将100多户商户和物业公司作为可能的侵权人告上了法庭。要求补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2万余元,今年4月28号,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第一次开庭审理,6月18号,法院一审判决:判处124户被告共同补偿原告陈涛15万余元。对于平摊15万余元的补偿款,部分被告也接受了采访。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因此,锦阳商厦的124户商家最终都成为被诉讼的可能加害人。

法官也表示,目前124户商家分摊了15万余元的补偿款,这是从救济补偿受害者和预防提前可能加害人的角度来宣判的,但如果将来查明了实际侵权人,肇事者仍需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甚至是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