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若干政策措施

07.06.2016  16:49

为贯彻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2016〕16号),深入实施我市“改革创新、转型升级”总体战略,打通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通道,充分激发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推进我市创新创业供给侧改革,促进经济提质增效,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职务科技成果权属混合所有制改革

鼓励高校院所与发明人或由发明人团队组成的公司(以下简称发明人)之间,通过约定以股份或出资比例方式进行知识产权奖励,对既有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分割确权;以共同申请知识产权的方式分割新的职务科技成果权属。发明人可享有不低于70% 的股权。财政、知识产权、工商等部门对知识产权奖励予以承认,并全面落实国有资产确权、国有资产变更、知识产权、注册登记等相关事项。(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

二、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

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以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外,不需审批或者备案。支持在蓉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过程中,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进行定价,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支持在蓉高校院所2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实施转化的科技成果,可由成果完成人或团队通过与单位协商自行运用实施。(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开展科技成果收益权改革

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位预算,并可按不低于70%的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员和为科技成果转化做出贡献的人员进行奖励。在蓉高校院所可从承担的市级科研计划项目经费和企业委托研发项目经费中按需支取劳务费作为项目组成员(包括有财政拨款工资性收入人员、科研需要引进的人才、无固定工资性收入人员)的劳务支出。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支出部分,一次性纳入当年单位岗位绩效工资总额管理,由所在单位指定考核和分配原则,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基数。在蓉高校院所(不含内设机构)正职领导,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领导可获得现金、股份或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鼓励高校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或者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时,对其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检察院、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地税局)

四、支持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建设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

坚持“政府引导、资本纽带、多元投入、市场运作”原则,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以知名科学家团队和一流学科资源为依托,在市、区(市)县政府支持下,联合行业龙头企业、投资机构等共同建立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通过创新管理体制机制,设立技术开发与成果转移转化基金,打造集技术研发、中试熟化、成果转化、孵化投资、技术服务、人才培养等功能于一体的政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推动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在蓉转移转化。市级财政设立10亿元的产业技术研究院专项资金,撬动社会资本多渠道投入产业技术研究院建设,可给予每个产业技术研究院最高5000万元的运营补贴。产业技术研究院所在区(市)县给予必需的资金和政策配套支持。市、区(市)县两级给予每个产业技术研究院不少于2亿元的投入。(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相关区(市)县)

五、推动在蓉高校院所与区(市)县共建环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区

支持在蓉高校院所联合所在区(市)县利用校院内及周边土地、楼宇等资源共建环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区。经认定可给予高校院所最高1000万元引导资金支持,鼓励校友会、行业龙头企业共建环高校院所成果转化区建设合作基金池,用于建设公共技术平台、成立科技成果中试熟化基地,扶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组建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交易中心)、开展创业孵化服务等。相关区(市)县在规划编制、公共配套、土地利用、项目报建、房屋征收、财政税收等方面开通绿色通道、特事特办。(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地税局、相关区(市)县)

六、鼓励建立市场化的技术转移机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和科技成果评价机构

鼓励高校院所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国内外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转化的科技成果,按技术合同中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给予技术转移机构年度最高200万元的补贴;支持在蓉高校与我市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产品研发,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补贴;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3%给予高校研发团队每个项目最高100万元补贴。同时,允许高校院所技术转移机构人员在成果转化项目政府类引导基金退出时优先认购。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组织推进奖设置,每年对业绩突出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给予奖励。对新列入的国家、省、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一次性给予50、20、1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鼓励建设市场化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对新获批国家级、省级的知识产权交易机构,一次性给予100、50万元建设经费补贴。支持在蓉高校院所依托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交易机构设立服务站点。鼓励具有科技成果评价能力的中介服务机构为高校院所技术交易、作价入股提供第三方的成果评价服务,根据其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每年最高可给予1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和大学生创新创业

鼓励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前提下在岗创业,允许高校院所非正职领导因成果转化需要在企业兼职取酬。鼓励高校院所有创业精神的科技人员离岗创业,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通过“企业提需求高校院所出编制政府给支持”的模式,支持在蓉高校院所与企业共同吸引集聚一批海内外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对带技术、带项目在蓉新领办企业的高校院所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四川省“千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成都人才计划”创新人才入选者、“长江学者”、国家“杰出青年”等高层次人才给予10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对带技术、带项目在蓉新领办企业的国内外高校院所硕士学历或副高职称以上科技人才给予2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对到在蓉企业担任技术负责人(或科技特派员),联合开展关键技术合作研发的国内外高校院所副高以上职称科技人才给予10万元研发经费资助。鼓励在蓉高校在校学生到校院地共建的创新创业载体创新创业,创新创业实践业绩可按照相关规定计入学分。对成都市与国内外高校及企业联合培养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在职硕(博)士给予50%学费资助。(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

八、拓宽高校院所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融资渠道

扩大天使投资引导资金规模,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建立不低于10亿元的天使投资基金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扩大科技企业债权融资风险补偿资金池规模至50亿元,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对入驻高校院所创新创业载体的孵化企业和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在蓉领办的企业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债权融资、股权融资或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对实现融资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融资补贴。加快推进产业扶持资金“补(拨)”改“”进程,构建规模不低于100亿元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产业投资引导资金、人才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金融扶持基金,带动社会资本支持初创期、早中期创新型企业发展。积极发展科技小贷公司,进一步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创新创业融资渠道。(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

九、支持在蓉高校院所共建研发创新平台并开放共享创新服务资源

支持在蓉高校校际之间以及与院所、企业共建国家级“2011协同创新中心”,并给予200万元的资助。对高校院所新获批的国家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 100万元的资助。对高校院所与在蓉科技型企业共建的产学研联合实验室,经认定可给予最高30万元资助。鼓励在蓉高校院所向我市企业开放检验检测等创新服务资源,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技术服务,并根据服务的数量和质量给予高校院所和管理团队相应补贴及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十、鼓励高校院所开展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制度改革

将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运用情况作为地方政府支持的重要依据。鼓励高校院所对从事基础和前沿技术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等不同活动的人员建立分类评价制度。鼓励高校院所在职称评聘和相关考核工作中,增设“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把科技成果转化情况和技术合同成交额作为对应用型学科考核评价的重要指标和学校资源配置的依据之一,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企业所缴纳的税收和创业所得捐赠给原单位的金额等同于纵向项目经费,对科技成果转化业绩突出的可破格评聘。支持高校院所开展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探索开展“双聘制”,推动科研人员在高校院所和企业之间合理流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促进国内外高校院所在蓉协同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办〔2014〕2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