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金真:法律不能当猴耍

30.09.2014  15:50

    7月9日,河南省新野县鲍凤山等4名艺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当地森林公安局民警要求他们离开,因没有离开,第二次民警到场时与艺人发生争执,随后鲍凤山等4人连同6只猴子被带走。9月23日,东京城林区基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4人犯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但均免于刑罚。法院宣判后,鲍凤山他们去要猕猴时,发现一只已经死亡。他们就此要损失,当地警方说,猴子退给他们已经属于人性化执法了。(9月29日《大河报》)

    艺人可以耍猴,但执法者却不可以将法律当猴耍。艺人耍猴给人带来快乐,执法者耍“”给人带来悲哀。

    鲍凤山等4人到牡丹江市街头表演猴戏,当地森林公安局民警要求他们离开,但因为他们我行我素仍然耍猴,结果把民警“”急了,连同六只猴子一同“收监”。

    这些办案民警真的“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吗?不见得。如果真的是在维护法律的尊严,那么,“犯罪分子”就在光天化日之下的大街上耍猴,为何不抓而劝其离开呢?为什么当不听话、不离开时就成了必须得抓的“罪犯”了呢?看来,这些所谓的执法者,心中并没有对法律的敬畏,而是随心所欲,听话顺眼就是“良民”,否则就是该“绳之以法”的“坏蛋”。这就是把法律当猴耍,召之即来挥之即去,不讲法律的时候将法律甩到一边,说要法律的时候就扣到你的脑袋上。

    法律不是哪家子的法律,大家的眼睛是明亮的。国内诸多知名法律专家认为,“有驯养繁育证而无运输证,4人的行为充其量只构成行政违规,上升到刑罚,很不妥切”。妥切不妥切已经不重要了,关键是如果真的“不妥切”,执法枉法者该怎么处理。如果就此不了了之,法律的对等、公平就无从谈起,并且将法律当猴耍的人就会觉得耍得高明、无风险,就会更加肆无忌惮,就会起到“示范”效应,“耍猴的”会越来越多。

    把人家好好的猴子“”死了,该不该赔偿?按当地警方的说法是“作为涉案物品,这些猴子原本是要全部没收的,退给他们已经属于人性化执法。”言外之意就是:一只猴子也不应该还给你,给了你五只还不满足,死了一只你还找后账!你“净赚”了五只还想怎么着?这真是“秀才遇到兵,有理说不清”了。其实,这也是把法律当猴耍,涉法的事依法律办就是了,该没收没收,该还猴还猴,该赔偿赔偿,说什么“人性执法”?不按法律办事,恰恰违背了“人性”,是“人治”而非法治。

    如果执法者都将法律当成可以任意杂耍的猴子,翻手为云覆手为雨,还谈什么依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