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获“中国质量奖”奖励一千万元

21.07.2017  12:02

我市重奖获得国家、省质量奖单位和个人

本报讯 (记者 焦莉莉) 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的通知》,荣获国家、省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全国或全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都将获得我市不同程度的奖励;其中,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授予市长特别奖,并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

为激励全市企事业单位积极争创国家、省政府设立的质量奖项,以质量品牌引领省会经济向高水平迈进,我市制定了《关于争创国家、省政府质量奖项的活动方案》。

获得政府质量奖,奖励标准为: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授予市长特别奖,并一次性奖励100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

获得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奖励标准为:对首次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

获得省名牌产品、省服务名牌的单位,也将得到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名牌产品”的单位,给予每个产品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服务名牌”的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奖励资金要求主要用于获奖单位的质量持续改进创新、质量攻关和人员培训、质量工作优秀员工奖励、质量检验机构和实验室建设的投入、先进经验和成果的宣传等。申报奖励奖项单位和个人在申报时,要求实事求是、客观真实,不得弄虚作假。对申报材料失实、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除将非法取得的奖励资金全额收缴财政外,提请颁奖部门取消其获奖资格,同时按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编辑: 张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