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首例非法使用电信设备“伪基站”案宣判
8月27日,河北沧州市肃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河北省首例非法使用电信设备“伪基站”犯罪案。被告人王保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王保全,又名王飞,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肃宁县, 2014年4月3日因涉嫌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肃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肃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8月18日经本院决定逮捕。
肃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3月30日上午,被告人王保全驾驶一辆装有一套“伪基站”设备的五菱之光面包车(牌照号冀F110Q6),在肃宁县城街道上非法使用“伪基站”设备干扰公用电信网络信号,向周围群众发送手机短信35541条。
肃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保全在未取得电信设备进网许可和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的情况下,非法使用电信设备“伪基站”,采取非法占用移动公司公众移动通信频率(移动公司频点是1-94)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搜取手机用户信息,强行向35541名手机用户发送广告信息,造成公众移动通信网络信号局部阻断,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肃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保全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王保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辩称自己不知发送短消息为犯罪,且没有获利以此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王保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保全曾被羁押7日,应折抵刑期。作案工具面包车(冀F110Q6)一辆,名片七十五张,电源插座一个,逆变器一个,“伪基站”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规定,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王保全犯有期徒刑三年。作案工具面包车(冀F110Q6)一辆,名片七十五张,电源插座一个,逆变器一个,“伪基站”一个,笔记本电脑一台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