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食安条例草案新增首付责任制 消费者可要求民事赔偿

24.01.2017  03:02

昨天上午,经过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最终的审议、修改,《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表决稿)正式出炉,将在今天下午举行的上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上,提交全体市人大代表表决。最终形成的《条例(草案)》表决稿与之前相比,新增了一条“首付责任制”,消费者可以向生产经营者要求民事赔偿。请听报道:

[食品安全出现以后,大量的是民事主体间的一些法律关系,行政执法我们这几年一直强调要加大处罚力度,要罚他倾家荡产,实际上有很多限制,地方立法对行政处罚有高额限制,只能多少万。但是大家不要忘了,除了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还有民事赔偿的问题,这个武器我们可以运用起来。]

发言的这位是来自长宁区代表团的朱言文代表。在18号上午,全体市人大代表集中审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草案)》的过程中,有不少代表都提到了要增加有关民事赔偿的条款。市人大法制委根据代表提出的要求,在《条例(草案)》中新增了第110条“首付责任制”,明确“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依法向生产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行首付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华宾说:

[主要是根据上位法的内容做了一些细化的规定,整个处罚系统上比较完整了。从行政的,到民事的,到刑事的衔接,形成一个很完整的体系。]

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施凯解释说,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可能是经营者,也可能是生产者或其他方面。这一条款的制订将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如果没有这个条款,可能就会导致不同的生产经营主体会在这个地方扯皮,最后影响消费者权益及时的维护。生产经营环节当中的责任追究,可以在下一步进行调查以后再处理。但对消费者来讲,不要推诿。问题发生在哪里,哪个主体就应该主动的承当相关的法律责任。]

如果问题发生在第三方网络平台呢?“首付责任制”的主体究竟是网络平台,还是经营者?对此,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张辰和市人大法工委副主任施凯解释说,消费者有选择权。

[从这次的法律条款来说,投诉主体你都可以自己去选择。

他既可以直接找产品的提供方,也可以找网络的经营服务商。这给了消费者一个选择权。哪个人被消费者找到,都适用这个条款。被找到的这一方,你就要承担起这个责任。]

以上由东广记者代灵、庄荣申报道

 

转载:《新浪网》(2017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