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餐饮业最低消费问题工商部门是否能够进行监管的法律探讨

22.09.2015  10:11
  餐饮业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是否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是否属于违法行为,一直是社会大众广泛争议的一个焦点问题。
  
  2014年11月1日,由商务部和国家发改委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餐饮办法》)正式实施。其中,《餐饮办法》第十二条“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的条款内容,给餐饮行业“最低消费”行为的违法属性做出了定论,这也是我国目前出台的唯一一条关于餐饮业“最低消费”的禁止性条款规定。
  
  《餐饮办法》的施行,对于保护餐饮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餐饮行业经营秩序发挥了重要的制度保障作用。但是,从当前餐饮业的整体经营情况看,仍有部分餐饮业者“甘冒大不韪”,继续我行我素地设置“最低消费”,损害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比如,2015年春节前后,石家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就接到多名消费者投诉,反映在餐饮经营者推出的“年夜饭”预订服务中遭遇到“最低消费”情况。
  
  那么,工商部门对餐饮业“最低消费”投诉能否进行监管呢?
  
  一、工商部门不是法定的餐饮行业监督主管部门
  
  要了解工商部门是否能够对餐饮业“最低消费”纠纷进行监管,首先要明确对“最低消费”予以明文禁止的《餐饮办法》是否赋予了工商部门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餐饮办法》第三条对餐饮行业的主管部门已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商务部负责全国餐饮行业管理工作,制定行业规划、政策和标准,开展行业统计,规范行业秩序。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餐饮业行业管理工作”。显而易见,商务部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才是餐饮行业的监督管理部门,即便是其他法律、法规,我们也没发现有关工商部门是餐饮行业主管部门的条款规定。既然没有法律、法规赋予工商部门相应的管理职能,又从何去谈监管呢?所以,对于餐饮业“最低消费”行为,工商部门不宜监管。
  
  二、《餐饮办法》明确规定“最低消费”监管部门
  
  《餐饮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投诉电话,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这些条款内容让我们清楚地看到,“最低消费”行为的投诉部门无庸置疑是商务部门,只有各级商务部门才有这个管辖权限。因此,工商部门对餐饮业“最低消费”问题是不宜监管的。
  
  三、工商部门监管“最低消费”法律依据不充分
  
  最高院在2014年2月答复《中国消费者报》记者采访函时提到,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是属于服务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是餐饮行业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做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但最高院并未明确给出针对“霸王条款”的司法解释,所以这份答复函的内容不能成为消费者适用《合同法》维权的有力依据。而从维权便民性角度看,消费者在餐饮经营者提供服务时遭遇“霸王条款”产生纠纷,适用《消法》规定更为恰当。但是,《消法》第五十六条又阐明,经营者有其所列的十种违法情形之一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餐饮办法》虽然不是《消法》提到的“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但这部规章却是依据《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且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对“最低消费”明文禁止的规定,消费者可以依据《餐饮办法》来进行维权,而这样一来,就再次将餐饮“最低消费”监管部门指向了商务部门。没有充分的法律、法规支持,工商部门不宜监管“最低消费”问题。
  
  四、工商部门可以处理“最低消费”纠纷的一种情形
  
  那么,对于餐饮业“最低消费”纠纷问题,我们工商部门是不是就完全不能受理了呢?笔者认为也不尽然,至少在这样一种情形下,工商部门可以依据《消法》规定受理“最低消费”投诉,那就是,如果餐饮业者设置“最低消费”未事先告知消费者,使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消费的,则此行为涉嫌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在这种情况下,工商部门有权依据《消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除了餐饮经营者未提前告知消费者有“最低消费”限制情形外,工商部门不宜对餐饮业“最低消费”问题进行监管。□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 迟美彦 王淑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