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药案件查办坚持“最严厉处罚”

25.08.2017  11:53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严厉查处各类食品药品违法犯罪案件,重点查办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严格执行“处罚到人”的规定,同时加强涉案产品风险防控。

  《意见》提出,食品药品案件查办按照属地管辖和分级管辖相结合的原则确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重点查办群众高度关注的案件,包括特殊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注册申报数据、资料造假案件;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案件;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等非法添加案件;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案件;生产经营无注册证的医疗器械案件;非法组装、翻新的医疗器械案件;通过互联网售假案件;未经许可生产经营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的案件等。

  《意见》明确,在依法严惩单位违法行为的同时,要对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对一般违法行为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通过约谈或发“警示信”的方式,对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进行警示提醒并指导整改;对有严重违法行为的自然人依法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完善案件行刑衔接机制,强化涉案物品风险控制。要查清不合格产品来源去向,查清涉案单位人员,查清案件原因,使所有涉案单位人员得到应有惩处,所有整改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