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装后的固态食用糖是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

07.07.2017  20:27
  在辖区内进行食品安全检查时,笔者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食品销售经营者将大袋(多为50千克)包装的固态食用糖分装为若干小袋装,每小袋500克左右,用封口机封严打实,粘贴上分装日期,方便销售。此情形下的分装小袋固态食用糖应定性为预包装食品还是散装食品?对此问题,看法各异,第一种观点认为是预包装食品,因为分装后的小袋装食用糖不再分装了是整袋卖;第二种观点认为说是预包装食品吧却被分装过,说是散装食品吧,又不散着卖。很难说清。第三种观点认为属于散装食品,因为销售时还要再称重才计价,符合散装食品的定义特征。
         
  对分装后的小袋固态食用糖的属性应该怎样定性,我们进行了梳理及分析。《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五十条对预包装食品是这样定义的:“预包装食品,指预先定量包装或者制作在包装材料、容器中的食品。”预包装食品的主要特征是:(一)预先定量包装;(二)预先定量制作在包装材料和容器中;(三)在一定量限范围内具有统一的质量或体积标识 。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对散装食品的定义是“散装食品,指无预先定量包装,需称重销售的食品,包括无包装和带非定量包装的食品;”散装食品的主要特征是:(一)无预先定量;(二)需称重销售。
         
  本文中的被分装后的小袋固态食用糖,在销售时不是按小袋计价,因为每袋的重量并不均等标准,与“500克”存有误差,定量不严格、不统一,只是“大概齐”的分装在小塑料食品袋中再进行封口,没有统一的质量标识,统一按“500克”卖存在“缺斤短两”的违法、违规风险;食品销售经营者在销售时先称重然后再计价。
         
  综上,分装后的小袋装固态食用糖符合“散装食品”的定义特征,应该定性为散装食品。
         
  《食品安全法》未对分装销售食品做禁止性规定,按“法不禁止即自由”的法理原则,食品销售经营者为了方便分装销售固态食用糖的做法可以不被禁止。但食品销售经营者应按《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分装后的待售小袋装固态食用糖在外包装上粘贴“散装食品标签”,如实标注“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否则,将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的规定,构成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要承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违法成本。□河北省平泉市食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刘占军  王海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