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络订餐消费提示

15.03.2017  19:37

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网络订餐消费提示


(一)对入网餐饮服务单位提示

1.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并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

3.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以及散装熟食销售。

4.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经营活动主页面显著位置公示其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河北省小餐饮登记证)。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河北省小餐饮登记证)。食品经营者还应当同时公示其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信息。相关信息应当画面清晰,容易辨识。

5.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查处,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网络食品交易相关数据和信息。

6.网络交易的食品有保鲜、保温、冷藏或者冷冻等特殊贮存条件要求的,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采取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贮存、配送。


(二)对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提示

1.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食品安全义务并对网络食品安全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2.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通信主管部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取得备案号。

3.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审查登记、食品安全自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食品安全投诉举报处理等制度,并在网络平台上公开。

4.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河北省小餐饮登记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建立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档案,记录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基本情况、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等信息。

5.网络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设置专门的网络食品安全管理机构或者指定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对平台上的食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

6.网络食订餐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发现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停止向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三)对网络订餐消费者提示

1.选择证照齐全、信誉较好的第三方平台和餐饮服务企业,同时查看通过第三方平台进行交易的餐饮服务企业,在其主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河北省小餐饮登记证)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等信息,且真实、有效。切勿订购“无证”单位加工制作的食品或来历不明的外卖食品。建议消费者从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评定等级较高(A级、B级)的餐饮服务企业订购餐饮食品。

2.尽量选择距离相对较近且可在短时间内送达的供餐单位订餐,确保膳食能够在加工后2小时的安全时限内食用。

3.不要选择冷菜、生食品种、冷加工糕点等高风险餐饮食品。

4.避免以网络订餐作为单位集体用餐。饭店、快餐店、小吃店等餐饮单位加工能力有限,切勿大量订购其餐饮食品作为单位集体用餐,以免超出其加工能力,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5.收到订餐食品后,应先查验其包装及容器是否清洁、完好,配送的食品是否变质或受到污染等。消费者接收订餐食品后应及时食用,避免因长时间存放食物变质而诱发食品安全事故。

6.保留相关消费凭证,发现问题及时举报。网络订餐时要注意留存好消费小票、发票、网络订餐及支付截图等相关凭证。如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请及时拨打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投诉举报电话12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