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7.12.2014  17:51

为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和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责任,全面加强食品安全监管权力监督及严惩和有效预防违法违纪行为,日前,廊坊市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人员范围“广”。《 办法》将各级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及执法人员,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全部纳入行政追责范围,实现责任人员“最大化”。 二是行政责任“”。 办法》明确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6项应尽职责和11项追责情形,各级食品安全相关部门10项应尽职责和12项追责情形,强化了地方政府的“总责”和监管部门的“各负其责”。 三是问责力度“”。 办法》明确了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等9种行政追责方式,对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将行政问责与评优评先、职务升迁等直接挂钩,切实加大食品安全行政问责力度。 四是适用情况“”。 根据不同行为性质和后果,《办法》规定了问责方式适用的4种情形,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人员以及责任单位等8种责任划分情况,规定了11种依法从重、从轻、减轻追责情形,强化行政追责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因制度“条框”宽泛空洞而导致落实不力、流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