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法律责任探析

24.08.2018  23:03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存在的问题
  
  当下,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主要存在三方面问题。第一,第三方交易平台诚信体系不健全,网店信誉大打折扣。一些卖家为了提高竞争力,利用第三方交易平台信用评价体系存在的缺陷,通过“刷信用”的方式提高自身店铺信誉度。同时,通过对商家、商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和虚假标示,误导消费者。第二,第三方交易平台未严格履行登记审查义务,存在严重的食品安全隐患。有的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有的未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导致外卖平台频现“黑作坊”“幽灵餐厅”等问题,第三方平台各项管理措施形同虚设,给餐饮安全带来极大隐患。第三,行政管辖权存有争议。依据最高法有关司法解释,不仅第三方交易平台住所地市场监管部门对网络经营者有行政管辖权,网店经营者住所地、发货地市场监管部门也有行政管辖权;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具有对网店经营者的优先管辖权。上述规定使得执法机关处理网络交易投诉举报管辖权确定不明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第三方平台应履行的义务
  
  根据《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方平台应履行以下义务:
  
  登记审查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以及依法审查食品经营许可证。
  
  管理报告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具有及时制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义务,情况严重时还应立即停止服务。
  
  忠实告知义务。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第三方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违法经营者的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等信息,否则权益受侵害的消费者可以选择向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索赔。
  
  约定义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约定义务源于其作出的“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这种承诺涉及先行赔付等赔偿性条款、退换货等替代性条款以及“满减”“赠饮”“新用户优惠”等优惠性条款。
  
  第三方平台的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种。对于违约责任,即平台提供者所作出的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至于违约后承担责任的内容和方式,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参考相关法律规定。关于侵权责任,即第三方平台无法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姓名、地址等信息,即未能履行法定的登记审查义务时,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消费者损失。
  
  行政责任:对于行政责任,《食品安全法》第131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第三方平台承担行政责任,不以消费者权益受到实际损失为前提,而是依法加重处罚的一种方式。

   强化第三方平台食品安全法律责任的建议
  
  明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对于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目前有三种主要观点:卖方合营说、展柜出租说、居间说。在具体个案中,界定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以确定其食品安全法律责任,应根据平台的不同运作模式具体分析,做到第三方平台应承担的责任与其法律地位相适应,而不可一概而论。在国家法律层面,一方面,应明确规定不同网络经营模式下第三方平台与经营者、消费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第三方平台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为行政机关查办具体案件提供统一指导意见。
  
  建立相配套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在现行法律体系中,对第三方平台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只是零星地散布在不同法律法规中,而且大多数只规定了平台提供者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对于违反该义务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规定较少。尽管一些部门规章对相关规定进行了归纳总结,但其法律层级较低,效力受限。笔者认为,应当将相关的规定整合补充至新修改的《食品安全法》,并完善相应的责任承担范围和方式等制度。
  
  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相结合。《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卖餐饮经营者必须开设实体店,这就给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审查义务设定了更多要求。在实践中,入驻第三方平台的经营者往往遍及全国各地,数量巨大,要求第三方平台对每户入网经营者的实体店进行实地核查是有效的管理方式。平台商应与政府部门加强配合,最大限度地杜绝无资质、信誉低、服务差的商家入驻平台。

   加强第三方平台与政府有关部门数据互联互通
  
  《食品安全法》对网络食品交易中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设定了形式审查义务,实践中难以保证经营者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这不仅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给相关职能部门行使监管职责带来了困难。市场监管部门在对餐饮经营者的食品经营资质进行审查时,审查项目有入网经营这一项,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定难度,且相关登记结果录入内部系统,外部难以方便获取。笔者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与平台之间应加强相关数据信息的互联互通,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合力监管网络食品交易市场。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市场监管局 孙剑豪 马平海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