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务站日志:女子频遭“家暴” 受害人可申请法律保护

20.04.2016  11:25

4月17日上午,省会东二环某小区居民王女士报警求助,称自己遭到了丈夫的家庭暴力,接警后,金马综合警务服务站的民警立即赶到了王女士家中。

民警发现王女士的丈夫和儿子都在家中,王女士说,丈夫刚才对自己动了手,现在她的头很疼。

王女士说,她和丈夫魏某都是八零后,几年前,经人介绍步入了婚姻殿堂,如今儿子两周岁了,可是丈夫已经多次对她动手。

面对妻子的指责,魏某表示自己没有动过手,只是推搡了几下,对此,王女士立即进行了反驳。

王女士说,每一次丈夫都是朝着自己的脸部头部打,她根本不敢还手。双方家里的老人也知道这个情况,但为了两口子能继续过下去,两边的老人每次都是劝和两人。

可令王女士没想到的是,自己的忍气吞声,却让丈夫更加有恃无恐。王女士说,今天丈夫让他彻底死心了,她准备与他离婚。

魏某说,王女士没有工作,独自在家带孩子,自己承担着养家的重任,孩子出生后,他跟王女士为琐事儿的争执越来越多。自己在外面要辛苦工作,回家后妻子又为了琐事跟他争吵,这让他每天都心力交瘁,不知不觉中才动了手。

魏某辩称,自己的压力虽然很大,而他却不会无缘无故的发火,王女士大手大脚的花钱习惯,是双方争吵的主要原因。

了解情况后民警表示,两口子过日子因琐事争吵很正常,夫妻俩还是多多些包容和理解。但是不管出了什么问题,动手打人都是不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六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反家庭暴力法》还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驳回申请;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作出。如果魏先生的确存在家暴行为,那么公安机关可出具告诫书,王女士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最终,报警人王女士决定情绪平复后再处理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