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会23项经济管理权限下放到各个城区

17.12.2014  13:09

本报讯(记者 冯月静)为激发城区发展活力,加快中心城区建设,经石家庄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向城区下放一批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审批权限。

据悉,此次向城区下放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行政审批事项共计23项。其中,投资项目管理类7项、建设管理类15项、城市管理类1项。市政府要求,各城区政府要做好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主动与市直有关部门搞好对接。放权部门不得继续行使或者以备案名义变相行使已下放的权限,不得自行调整或收回已下放事项。

据悉,向城区下放经济管理权,是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重要举措,石家庄市政府要求,各级监察、审改部门要做好对下放权力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下放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下放的23项审批权限:

1、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含政府统借统还和担保的国外贷款投资项目)

2、《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内,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不含外商投资项目)

3、《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不含外商投资项目)

4、除国家、省明确规定管理权限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

5、区审批、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招标方案核准(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合并办理)

6、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使用中央财政预算内林业专项基本建设投资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林业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防火项目)初步设计、营造林作业设计、实施方案、施工设计方案审批

7、除国家、省明确规定和需设区市平衡建设条件外的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及省财政专项资金的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8、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备案

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颁发

10、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措施)备案

1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或备案

1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

13、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查或审查申请

14、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工程设施建设方案审查或审查申请

15、防洪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16、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审查同意)

17、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

18、取水许可

19、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核

20、建设项目建设条件联合审查

21、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

22、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备案

23、移植、砍伐城市树木审批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