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市级环保部门领导考核

15.11.2018  18:03

   我省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

   项目实施情况纳入市级环保部门领导考核

  日前,省生态环境厅印发《进一步加强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建设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及资金支持情况,纳入每年市级环保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考核;对推进工作措施不实、项目实施和资金支出进展缓慢的市(区),省级环保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协调财政部门暂停或酌减今后年度专项资金安排;对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意见提出,环保专项资金项目的谋划应紧紧围绕打好全省污染防治攻坚战这一核心任务,以大气、水、土壤、农村环境质量改善为目标,以解决区域突出环境问题为重点,以污染减排和环保指标考核为抓手,统筹安排重大环保项目实施。各市(区)要加强顶层设计,真正发挥专项资金的引领带动作用。

  项目库实行动态管理,各地要及时更新本级库内项目基本信息,定期补充符合要求的项目,调出已获资金支持、不再符合储备范围或无法实施的项目,剔除无实质性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形成建成一批、淘汰一批、充实一批的良性循环机制。入库项目应按照轻重缓急、择优遴选的原则进行合理排序,将国家相关规划和计划中的重大环保工程项目优先纳入储备库。

  意见明确,未纳入中央环保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不予中央环保专项资金支持。市级环保部门要会同当地财政和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对各县(市、区)申报的入库项目进行现场查勘、技术指导和业务审查,对项目政策符合性、投资合理性、实施绩效是否明显、审批手续是否完备、是否具备开工实施条件等进行重点把关,提出完善意见和建议,保证入库项目质量。各地要推进方案内项目按期完成,坚决杜绝资金长期滞留和项目建设迟缓情况的发生。

  意见提出,对已获得环保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各地要健全科学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做好项目全周期跟踪问效,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推动提高项目实施效果。对由于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实施或需要调整建设内容的项目,应逐级向上级环保、财政部门申请项目变更。(记者段丽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