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项改革举措3年内出台具体政策

10.04.2015  11:41

中办国办近日下发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84项改革举措3年内出台具体政策

预计到年底每月将推新改革举措 错案倒查问责要明确启动程序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下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84项改革举措着眼于在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上取得实质性进展,敢于啃硬骨头,突破利益格局的藩篱,逐项明确了责任单位、工作进度和成果要求,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了路线图和时间表。针对实施方案中的焦点话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有关专家。

84项改革举措三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

年底相关部门每月都将推出新改革举措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称,《实施方案》将84项四中全会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这些改革举措都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的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等。

实施方案》构建了分类分层有序推进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整体布局。对条件成熟、难度不大的改革举措,要求加快推进、早见成效;对重大改革、尚不具备全面推进条件的,要求先行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开。

目前,各有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确定的思路、安排,积极推动各项工作并取得了初步成效。预计到2015年底,相关部门每个月都将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形成相应的改革成果。

焦点一:内外“双管”齐下防范司法“打招呼

任务: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

点评:一些领导干部出于个人私利或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甚至以公文公函等形式,直接向司法机关发号施令,以言代法,以权压法。一些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利用上下级领导、同事、熟人等关系,通过各种方式打探案情、说情、施加压力,非法干预、阻碍办案,或者提出不符合办案规定的其他要求。只有排除外部干预加强内部监督相结合,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受各种因素非法干扰,办权力案、关系案、人情案的问题。

3月30日,中办、国办公布《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中央政法委同日公布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这两项规定的出台,分别从外部和内部构筑起防止干预司法的“防火墙”和“高压线”。

焦点二:错案倒查问责要明确启动程序

任务:方案要求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同时,还要求统一错案认定标准,明确纠错主体和启动程序,保证这一制度的顺利实施。

点评:只有建立符合司法规律的办案责任制,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失职要问责、违法要追究”,才有助于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实现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改办副主任张新泽介绍,去年以来,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官办案责任制试点,择优选任460名主任检察官,赋予相应司法办案决定权,主任检察官对所办案件终身负责。为深入推进这项改革,最高检将进一步健全检察权运行监督制约机制,完善防止利益冲突、严格回避制度,研究建立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制度等,坚决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严肃查处。

焦点三:建立立案登记制 推行网上立案

任务: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建立预约立案制度,因地制宜推行网上立案及其他远程立案方式,方便当事人诉讼。建立对无正当理由不予立案的司法救济机制。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公开力度。

点评: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对立案登记制作出了详细规定: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起诉状,出具书面凭证,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贺小荣表示,立案登记制强调对当事人诉请的形式审查,人民法院只要形式审查就应立案登记,不得对符合条件的诉求拒绝、推诿和拖延立案。此外,这项举措还强调了立案时法院的释明责任和立案公开,人民法院还将完善各项配套措施。

焦点四: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经授权后开展试点

任务:实施方案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对提起公益诉讼的条件、适用范围和程序进行探索,明确公益诉讼的参加人、案件管辖、举证责任分配。

点评:当前,很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事件因为没有主体提起诉讼,而处于“不告不理”的尴尬境地。由于公益诉讼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各地司法机关在探索中做法也不一,不利于公益诉讼工作的规范化、法制化开展。

江苏省检察院检察长徐安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修改法律或者授权的方式,明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督促起诉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直接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为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提供法律依据,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直接起诉的主体资格、前置条件和审批程序等。

焦点五:研究论证审判权和执行权“外部分离

任务: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在总结人民法院内部审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论证审判权与执行权外部分离的模式。

点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法院作为裁判机关,而裁判内容的执行又主要是行政权的范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由不同部门承担执行权,使审判和执行的分离更加彻底,有助于司法公正。

焦点六:法治教育从娃娃抓起

任务:方案明确,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2015年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制定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的实施方案。2016年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意见。同时,把法治教育纳入精神文明创建内容。

点评:陈俊生表示,下一步司法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培养法治教育骨干教师队伍,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建设青少年法治教育实践基地。

据新华社

编辑: 孙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