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安报:河北省政府发文明确 9 项制度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16.10.2015  15:39
  中国安全生产报9月22日三版头条   综合监管工作基本内涵是什么?监管职责有哪些?河北省政府发文明确—— 9 项制度健全综合监管机制   本报讯 记者李仁堂报道
  日前,河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通知》,明确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的9项工作制度、8项监管职责,以加强和规范全省安全生产(含职业卫生,下同)综合监管工作。
  《通知》明确,综合监管工作的基本内涵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分级、属地原则,依法对本级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有关部门)及下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宏观指导、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通知》同时明确的其他7项综合监管职责分别是:规划布置本地安全生产工作,检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严格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和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通知》要求,应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工作计划备案、工作情况定期报告等9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工作制度(见右图)。
  此外,《通知》还提出了严把安全生产准入关、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和承诺制建设、构建安全生产诚信体系、推进工矿企业集中的重点乡镇(街道)安监站规范化建设和社区网格化管理等9项措施。
  联席会议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不同时期、不同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组织有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对重点行业(领域)特别是事故上升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及形势进行综合分折,研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工作计划备案制度
  有关部门要根据本系统和所监管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情况,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和监督检查计划,按计划对所监管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县(市、区)行业监管部门每月至少检查1次,设区市行业监管部门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省级行业监管部门每半年至少检查1次。
  联合执法检查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根据安全生产形势需要、季节特点或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需求,对安全生产重大、难点和突出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成立联合执法检查组,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联合执法检查。
  安全生产情况通报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对有关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开展情况、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及有关部门重点工作部署情况和典型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汇总分析,每季度通报1次,并向本级政府报告。
  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要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目标考核。
  工作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有关部门要定期对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总体情况和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监、电力等重点行业(领域)监管部门每季度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1次相关情况,其他部门每半年报送1次。
  综合监管督查制度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责任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公安、质监、电力等重点部门的督导检查每半年进行1次,对其他部门的督导检查根据其所监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适时安排。重要节日或重大活动前组织开展专项督查。
  重大事故隐患挂牌跟踪督办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对经举报且查实的或在检查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向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下发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治理督办通知书。有关地方政府或部门接到督办通知书后,要严格落实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单位采取暂时停产和局部停产等强制措施。
  函告和约谈制度
  安全监管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多发、事故增幅较大、事故数量接近或超过控制考核指标、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或突出问题及重大事故隐患虽经挂牌督办但逾期未整改的,向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致函,建议有关部门或当地政府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并以书面形式反馈工作情况。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多起较大事故及重大事故隐患长期得不到整改的,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约谈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人,提出安全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