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离非法集资及与之相关的互联网金融犯罪

19.04.2016  19:54

□姜珊 李婉捷

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活动仍呈现多发态势,此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受害人员多、案值大,并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从一则案例说起

2005年,孙立朋、宋志萍二人出资成立石家庄舜地房地产集团公司,2006年至2011年间,在公司资金困难又无法取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孙、宋二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以投资开发房产、旅游等项目的名义,通过舜地集团旗下的子公司互为担保,向社会公众承诺以高利息回报,共向社会不特定的1.4万余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3亿余元。2011年4月公司因资金链断裂无法清偿公众欠款而被举报,最终致集资人损失近20亿元。该集团董事长至部门经理、业务主管共计78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立案侦查。

该案例中,舜地集团由开始零散的吸储行为到后来发展成为非法集资的营销中心,有严密的组织机构,各级层层负责,最终资金链断裂无法清除集资人欠款,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相关责任人也因此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结合本文案例,我们还可以看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般具备如下特征和表现形式。

一是承诺高额利息。一般表现为以不法提高利率的方式吸收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例如:舜地集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前期就是采用此种形式,该集团先是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不特定多数对象吸储。二是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一般表现为通过媒体、推介会、散发传单等形式,以某投资项目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开宣传。舜地集团中后期成立了专门的营销业务中心,其分五个区就是专为非法吸收存款而设立,通过媒体、推介会、散发传单等形式向大量不特定对象吸储。三是投资者往往血本无回。非吸案件,前期往往会按期为投资方给付利息或回报,并给其假象认为最终会全额还本付息,企业中后期因资金链断裂或其他原因转移资金而音信全无,最终导致投资者血本无回。

与非法集资案件相关的互联网金融刑事犯罪值得关注

近几年互联网金融发展浪潮迅猛,其中因为运行不规范、触碰监管红线乃至引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下面以P2P网贷、众筹等主要互联网金融形式为代表,分析其可能引发的刑事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