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副局长王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24.02.2020  14:41

  原标题: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王丽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据青海省纪委监委消息:日前,经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纪委监委对青海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原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王丽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王丽在担任原西宁市商业银行行长,青海银行董事长、行长期间,理想信念丧失,背离初心,背弃职责,政治上不尽责、不担责,落实省委巡视整改要求敷衍塞责,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不忠诚、不老实,对抗组织审查,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无党性,无信仰,长期搞迷信活动;作风上自行其是,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肆无忌惮聚钱敛财,大肆收受礼品、礼金,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工作上无视组织原则,个人决定重大事项,滥权妄为,给国有资产造成巨额损失;生活上自我放纵,追求个人名利和物质享受,甘于被“围猎”;经济上贪欲膨胀,将国有金融企业视为个人的“提款箱”,设立“小金库”,随意支取资金归个人使用,违规将国有资金挪作他用,为他人谋取利益;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便利在贷款发放、工程项目建设、职工招录等方面,大搞权钱交易、以权谋私,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重污染破坏了青海银行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

  王丽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构成职务违法并涉嫌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共青海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青海省委批准,决定给予王丽开除党籍处分;由青海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随案移送。

  王丽简历

  王丽,女,汉族,1962年12月出生,河北河间市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79年10月参加工作,1990年5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79.10—1984.08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干部;

  1984.08—1986.07  青海广播电视大学学习;

  1986.07—1994.03  中国人民银行西宁分行办公室秘书、副主任、主任;

  1994.03—1997.12  国家外汇管理局西宁分局办公室主任;

  1997.12—2005.09  西宁市商业银行副行长、常务副行长;

  2005.09—2007.07  西宁市商业银行党委副书记、行长;

  2007.07—2009.04  西宁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副书记、行长;

  2009.04—2018.07  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行长;

  2018.07—2018.11  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党组成员、巡视员、副主任;

  2018.11—2019.09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党组成员、巡视员、副局长(正厅级);

  2019.09—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巡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