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钟哲:做了好事也别任性
被偷的钱包失而复得本是件让人欣慰的事,但失主王女士随后却遭遇了一段让她难受的经历,“好心人”给王女士手机发送了大量污秽不堪的言语咒骂、威胁她,并扬言要将她的照片发到网上。(12月15日《华商报》)
刊登在华商报上的这条西安新闻,读了让人有如穿越夏冬两季的感觉。一边是捡到钱包的“好心人”打电话约见失主归还被盗物品,传递出人际关爱和助人为乐的火热之情;一边是钱包失而复得后却接二连三收到“好心人”不堪入目的含有咒骂与威胁内容的短信,让人有跌入冰窖的感觉。同时让人难以理解:一个人,怎么会突然之间,就将两面人性展露无遗,如同川剧的变脸。
读完报道,看不出王女士有什么不妥或者失礼的地方。王女士跟“好心人”约好见面时间后,等到赶到见面地点附近,先打电话进行联系,因为接电话的是个小女孩,猜想是“好心人”的女儿,于是她就买了一箱酸奶,作为答谢的礼物。见面后,好心人对失主经过反复确认,就将钱包还给失主。王女士说:“刚开始我把酸奶给他的时候,他也坚持不要,并称捡到东西归还是应该的,但最终还是收下了。交谈中他还说,他朋友让他向我要几百块钱,说我肯定会给,但随后他并没有提到让给他钱,只是意思让我买两盒烟。”于是,王女士就让“好心人”自己到商店拿,她来结账。“好心人”到小区对面的商店拿了两包烟,并给身边的两个孩子买了两包小吃,王女士到店里结过账,一共是28元。“因为那个地方比较偏僻,加上天色很晚,我付完钱,再次向他表示感谢后就打车离开了。”
谁也不会想到,一桩颇具正能量的好事,接下来发生逆转。王女士手机上,不断接到“好心人”发来的短信:“你也好意思,东西拿了,就两盒烟把我打发了”;“我把你的那些照片全部都拍照了,我会把它发到网上。以后你会联系我的……”“在(再)不说话我就诅咒你呀!”“真可耻”;“你的东西会再丢或让小偷再偷”。请看,读完这些文字,你能将它和“好心人”对号入座吗?
客观地说,好心人捡了钱包归还失主,应该受到失主的补偿。但从常理上说,这也有个公平的原则,你不能归还十元钱,就要获得一百元的补偿。王女士丢了钱包,银行卡已经挂失,身份证也在办理,只有驾照尚未补办。这也是她要回失物的原因。为此,她也主动有所表示,并无明显失礼之处。因此,“好心人”后来的作为,实在和“好心人”不能匹配。
《物权法》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114条)“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向拾得人支付报酬。”(117条)王女士被盗后没有“悬赏”寻找失物,不存在兑现承诺问题。索要补偿应该秉持公平诚信的原则。显然,好心人已经悖离这个原则,而且涉嫌侮辱他人。这可是涉嫌违法的行为,不能因做了好事就可以任性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