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零距离:男子涉嫌倒卖野生老鹰称做善事

26.05.2015  11:44

5月22日上午,桥西区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刑事案件,被告人因涉嫌倒卖濒危野生动物,被公诉机关提起公诉。可是在法庭上,其中一位被告人却称自己这么做,是在做善事!

随后,郝某冯某二人将购买的七只鹰从保定运回石家庄,冯某将自己购买的两只苍鹰也转卖给了郝某,而郝某则先后将自己手中的五只苍鹰出售,剩下的两只草原雕因价钱未谈妥被郝某养在自己的养殖场内。经鉴定,草原雕与苍鹰均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已经构成犯罪。然而,面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三人均表示,他们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涉嫌违法。

据勾某称,保定市南城司乡地处山区,山里的鹰多,所以朋友郝某冯某才找到了自己,称要弄点鹰回去放生。

法庭调查阶段,被告人郝某冯某也一再表示,他们确实从勾某处购买了7只鹰,但是买鹰是因为一个放生组织找到了郝某,表示需要购买放生的鸟类。他们认为,自己的出发点是好的,不能算作是犯罪行为。而公诉人却表示。郝某从勾某处以80元一只的价格购买苍鹰,最终却以300元一只的高价出售,其中盈利性质明显。可对此郝某却是另有解释。

郝某辩称,因为运费和喂养苍鹰所花费的费用不少,自己以300元一只售卖苍鹰根本就不挣钱,纯粹是就做好事。而且自己也是放生组织的一员,他购买苍鹰是属于公益行动。

如果郝某确实是因为“放生”才从勾某的手中购买了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那么这种行为又是否构成犯罪呢?法庭调查阶段,公诉人出示的一份由郝某所说的放生组织成员郭先生在公安机关所做的笔录。

根据郭先生在公安机关所述,2014年10月,他去郝某养殖场购买野鸽子准备放生时,看到了被养在此处的老鹰,当时,郝某还告诉郭先生,如果他们不买走,过两天他就会把鹰卖到南方饭店供人食用。为了保护野生动物,他才和组织商量,以每只300元的价格买下了郝某的五只苍鹰,但是剩下的两只草原雕因为价格没能谈妥而没有购买。

公诉机关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收购”,包括以营利、自用等为目的的购买行为;“运输”,包括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进行运送的行为;“出售”,包括出卖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为。根据这些解释判断,郝某冯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而被告人勾某则构成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并且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目前,庭审阶段已经结束,法庭将择期宣判。

真要是为了放生,那为何还要把老鹰放在养殖场呢?被告人郝某的说法,让人不得其解。相信最终,法律会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