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零距离:团伙盗窃受审 两人相互指责

05.02.2016  10:06

2月2日裕华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团伙盗窃案,整个案件案情比较简单,但是庭审中争论最激烈的不是控辩双方,而是两名被告人之间。这起案件到底有什么特殊之处呢?

2015年8月17日21时左右,民警在裕华区某小区巡逻时发现一名可疑男子,随即上前展开盘问,但这名男子神色紧张,并且张口就说“车,不是我偷的,是前面那个人偷的”。民警立即将该男子控制,连同电动车一起带回派出所。经讯问得知男子姓余,电动车是他当晚盗窃的。

卢某是余某的同伙,在余某的供述指认下,2015年9月3日卢某也被警方抓获。经鉴定,二人盗窃而来的电动车价值为2156元。

2月2日下午,裕华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这起盗窃案,两名被告人均认可犯罪事实,但是对于谁是主导犯罪的第一被告,都有自己的说辞。

余某辩称,当天他去找卢某并未主动提出盗窃要求,也不知道自己驾驶的电动车是盗窃而来。

但是,无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中还是在庭审审理中,另一被告人卢某却一直坚称自己是受到余某的“邀请”才参与盗窃的。

庭审中,公诉人出示了余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卢某的供述和被盗车辆现场指认照片,这些内容都证实了余某是在明知盗窃情况下,进行的盗窃行为。

据了解,被告人卢某在2003年因犯盗窃罪被石家庄新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销售赃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被告人余某在2005年因犯抢劫罪被石家庄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2013年刑满释放。对于余某辩称的自己不知道盗窃行为的情况,不管法庭最终认定结果如何,余某的这一前科是其从重处罚的情节。

按照我国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法庭当庭没有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