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零距离:出租司机雨天撞伤行人 被告质疑证据存争议

13.04.2016  10:37

开车时一个不注意,就可能引发事故。而事后双方在解决问题的时,也会很麻烦。这不,4月8日,桥西区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

被告田某是省会一名出租车司机,有着多年的驾驶经验,但是2015年11月17日晚上10点40分左右,发生的那场车祸,让他至今后怕不已。

因为雨夜视线模糊,田某撞上了原告石女士,经医院诊断,石女士胫骨平台骨折和左小腿软组织损伤。后经桥西交警大队认定,在这起事故中田某承担全部责任。

因为田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因此,原告石女士的代理人认为保险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田某及其保险公司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6649.4元。但是对于原告方的赔偿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提出了异议。

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认为,原告石女士提供的劳动合同,和误工证明上的单位公章不一致,可能存在作假情况。对此原告代理人做出以下解释。

除此之外,原告代理人称石女士因为车祸受伤,住院以及休养时间应为6个月,这期间的误工费都应由被告支付。

但被告保险公司代理人还对原告方提出的误工天数提出了异议,指出原告方提供的医嘱是每月逐次开具的,并未直接指出石女士需要治疗休养6个月,并且原告方也没有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误工证明。

因为双方在质证过程中,对部分证据存在异议,法庭当庭并未对该案做出宣判。

法官也提醒大家,在车祸事故中,受害者一方必须根据实际情况主张赔偿额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