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中医院违规操作致5人染艾滋

10.02.2017  22:18

  2月9日,浙江省卫生计生委通报,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在技术操作中严重违反规程,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经疾控机构检测,已导致5名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

  通报称,1月26日下午,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接到浙江省中医院报告,因该院一名技术人员在某次技术操作中严重违规,涉及的治疗者可能存在感染艾滋病病毒风险。接报后,该委迅速成立调查处置领导小组及专家工作组,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调查和处置工作,紧急对涉及的全部治疗者进行血液筛查,并启动相关责任人调查追责工作。经查,此次传染源为一名治疗者在治疗过程中因个人原因在医院外感染艾滋病病毒,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

  通报称,浙江省委、省政府对此事高度重视,主要领导多次指示批示,要求全力做好感染者治疗、关怀等工作,依法依规严肃查处责任人。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已组织专家根据感染者具体情况采取规范化治疗和相应干预措施,责成有关单位全力做好感染者的关怀和赔偿等工作,要求在全省开展医疗安全大排查,坚决防止类似事件发生。

  目前,有关部门已对涉事医院相关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免去院长的行政职务和党委副书记职务,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去党委书记的党内职务和副院长的行政职务;撤销分管副院长职务,免去其党委委员职务并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撤销检验科主任职务;免去医务部主任职务;免去院感科科长职务。直接责任人以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相关卫生法学专家介绍,根据刑法第335条,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属于“严重不负责任”情形;“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医疗事故罪一旦成立,根据刑法第335条,将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延伸阅读

   院感防控:这些年三令五申

  从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医院感染管理办法》明确提出,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上述规定被简称为“一人一管一抛弃”原则。

  2014年,《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医院感染暴发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指出,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把医院感染暴发报告和处置作为持续改进医院感染管理的重要手段。

  中国医院协会从2006年起连续发布《患者安全目标》,其中,强化手术安全核查和减少医院相关性感染是重要目标。

   院感事件:多次挑动公众神经

  2009年3月,天津市蓟县某妇幼保健院因新生儿科建筑布局及工作流程不符合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要求,导致新生儿感染,6名重症感染患儿中有5名患儿死亡。

  2009年10月~12月,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某卫生院的38名剖宫产产妇中,18人由于手术器械灭菌不合格导致手术切口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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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1年,安徽省涡阳县、河南省永城市两地多名患者因不安全注射感染丙肝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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