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中院构建金融案件审执联动机制获市领导批示肯定

21.10.2015  19:28

10月14日,秦皇岛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闫五一在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发的信息《市中院构建金融审执联动机制积极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发展》上作出批示,就市中院与市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召开座谈会,深入研究保障和服务全市金融安全的方法举措并建立处理金融案件审执联动机制,予以充分肯定。

闫五一批示:“市法院立足服务和保障金融业健康发展,依法维护金融业健康安全,创新联动机制,体现了司法为民、与时俱进的宗旨意识和时代精神。希望抓好各环节的有效衔接和落实,为全市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

此前,10月4日,市委副书记、市长张瑞书对市中院和金融主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三方共同建立金融审执联动机制作出过批示:“很好,三方要相互支持,紧密配合,规范金融秩序,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10月12日省政府《要情快报》对市中院等三方共同建立金融审执联动机制的信息进行了转发。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市财税工作会议精神,针对金融司法需求日益提高的实际情况,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通过全市法院、金融主管部门和金融机构之间的良性互动,形成政府牵头、法院主导、各部门联动的金融案件审判执行工作新格局,进一步推进法治秦皇岛建设,提升人民法院保障和服务经济安全、社会和谐稳定的针对性、有效性。9月24日,市中院协同市金融办和市银监局,制定实施《关于建立全市金融审执联动机制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并以此为基础构筑全市金融审执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并依法延伸司法职能,努力为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

该《意见》包括“联动机制主体”、“联动机制运行依据”、“联动机制原则”、“联动方式”和“领导机制”等5部分,共15条。关于联动机制的主体,《意见》明确了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市公安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市保险业协会和金融机构代表,是金融审执联动机制的各实施单位。《意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为依据构建金融审执联动机制,并规定了“合法”、“实效”和“信息共享”的联动机制原则。关于“联动方式”,《意见》明确了审执联动机制的各实施单位尤其是全市法院,在立案保全、文书送达、案件审理、判决执行等各环节的工作机制,并就相关工作培训、宣传做出了具体规定。关于“领导机制”,《意见》提出为保障金融审执联动机制的有效运行,成立金融审执联动机制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为各实施单位主管领导。各实施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联席会议,以切实加强案件研讨、工作经验交流和工作总结。《意见》颁布实施当天,市中院与市金融机构及其主管部门共同举办了由市公安局、市人民银行、市银监分局以及各主要银行负责人参加的研讨会,标志全市金融审执联动机制的正式运行。

为深入落实市委领导的批示精神,市中院党组书记、代院长胡华军表示中院党组会将认真学习批示要求,研究进一步贯彻落实意见,要求两级法院下一步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切实将金融审执联动机制落地并不断深化。胡华军强调,全市法院与金融机构及其主管部门搭建平台,深入研讨全市金融业健康发展大计,在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大背景下,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全市法院将从六个方面不断创新机制方法,切实提升司法司法保障和服务金融业健康发展的水平:一是创新立案工作机制。依据法律规定,进一步明确受理案件的范围和标准,提高金融纠纷案件立案服务的针对性;建立完善保障金融业快速实现债权的司法机制,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积极适用督促程序,及时受理有关机融机构提出的支付令申请。二是完善送达和保全工作。要探索简化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流程,依法放宽金融债权案件财产保全条件,允许银行以保函形式提供担保,并做到及时审查,力争最短时间内采取相应保全措施。三是坚持繁简分流,依法快速审判。根据案件特点坚持繁简分流。加大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力度,依法督促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进一步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社会纠纷化解机制,推动相关金融案件的多元化解。四是稳妥审理破产案件,保护合法金融债权。对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根据申请依法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五是依法制裁违法行为,保障金融安全。要高度关注高利贷、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拆借、非法外汇买卖、非法典当等金融违法行为,发现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贷款诈骗等犯罪线索的,要依法及时移送侦查机关,保护合法债权,制裁违法行为。六是加大执行力度,实现金融债权。积极参加京津冀三地法院执行协作,形成金融案件相互委托、查询等事项的协调联动。要建立完善失信惩戒机制,增强执行威慑力;要创新执行方式方法,依法推进主动执行工作机制,改进拍卖、变卖程序,加快抵押财产处置速度,努力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

责任编辑:马红娟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