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中院出台再审改判 案件责任追究办法

14.06.2019  14:52

   日前,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再审改判案件责任追究办法》,旨在进一步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完善案件质量管理体系,推动案件审判质量全面提升。

  办法规定,对审判委员会确定的再审改判案件,要对原二审承办人、合议庭成员、改判原因等进行公开通报,对审判委员会确定为再审改判案件的二审承办人,分情况进行责任追究并进行相应处理。办法还规定了再审改判案件八种免责情形。

  办法与《河北省法官检察官惩戒委员会工作规则》进行了对接,规定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重大过失导致裁判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改判的案件,依照该《规则》追究责任。同时,鉴于被审委会确定改判的再审案件,虽然不构成错案,也不属于法官惩戒委员会的受理范围,但会影响案件质量,不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办法规定,通报的案件信息要共享,由组织人事部门、监察室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交法官惩戒委员会。

  办法还进一步规范了案件质量事后的追责方式,与“四类案件”阳光监督管理平台、案件质量评查制度共同形成了对案件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体系,进一步完善了案件质量管理体系。

  办法要求,各基层法院对通报的再审改判案件按季度上报中院,由中院统一管理、定期通报,做到全市法院一盘棋,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