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中院公开宣判两涉毒案件并发布涉毒案审理情况

28.06.2015  13:41

法庭公开宣判涉毒案件现场。 齐彦红 摄

  长城网邢台6月26日电(记者 齐彦红)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当天,邢台中院对两起涉毒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并召开依法打击涉毒犯罪专题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今年以来全市法院涉毒案件的审理情况和公开宣判涉毒案件的基本案情,围绕依法打击涉毒犯罪、涉毒案件审理等问题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

  今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涉毒犯罪案件11件,涉及被告人21名,其中女犯5名。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1011.69克、麻古5颗。在国际禁毒日当天,邢台两级法院对涉毒犯罪案件集中进行公开宣判,一方面是向社会展示人民法院对毒品犯罪坚持依法从严惩处的决心,同时也希望通过公开宣判引导公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实现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省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公安干警、高校学生、社区干部、新闻记者等230余人现场进行了旁听。

  邢台市中院在审理查明了公诉机关指控的郝某等贩卖、运输毒品,陈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和被告人刘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的犯罪事实后认为:

  (一)、2014年7月10日,被告人郝某、牛某驾驶轿车去张家口,以18000元价格从石某(在逃)处购买冰毒(即甲基苯丙胺)三袋,当日运回邢台市区,被民警当场抓获,查获冰毒三袋,经称量为118克。经鉴定,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78.3%、71.1%、73.5%。

  2014年3月17日至23日期间,被告人郝某以贩卖为目的,与被告人王某乘坐火车至广西柳州市,由郝某出资、王某联系,从一名叫“阿古”的男子手中购买冰毒243克到邢台,后郝某低价赊给王某100克。后张某按郝某要求多次售卖给宿某、陈某。

  2013年冬天至2014年7月份,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郝某、郭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

  该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郝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牛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扣押的毒品、吸毒工具、电子秤等,予以没收。

  (二)、2014年7月16日,被告人刘某与同居男友被告人张某商量后,通过电话与其重庆老家的朋友“李某”联系购买冰毒,并与对方约定通过快递方式交货,次日张某出资5 500元并以现金转账的方式成功付款。2014年7月19日13时许,在邢台市桥西区胜利小区16号楼前,被告人刘某对邮件进行签收时被侦查人员抓获,当场从邮件中查获白色结晶体毒品可疑物5袋。经称量,该5袋白色结晶体净重50.69克。经鉴定,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该案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