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部门是否有权对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检

19.09.2014  10:08
  近日,有媒体报道某地工商部门对烟花爆竹开展质量抽检,并对经检验不合格的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了处罚。笔者认为,根据《产品质量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工商部门无权对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检。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产品质量监督工作。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本条规定表明,并非所有的产品质量监督工作都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负责,如果《产品质量法》之外的其他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话,那么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又规定:“本法规定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本条规定又意味着,并非所有的“本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至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行政处罚”都由质监部门和工商部门按照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职权范围确定,而是一旦“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就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公安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和进出口检验。第五条规定:“公安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质量监督检验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查处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编写,中国市场出版社出版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执法问答》中对质监和工商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详细解读:“质量监督检验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管理,主要包括:监督抽查烟花爆竹的质量,检验进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质量等”、“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在获得许可后,还要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工商登记的主管部门,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违反工商登记法律规定的,以及未经登记注册的生产、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显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这部行政法规将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监督抽查烟花爆竹质量的职责(含行政处罚权)都赋予了质监部门,《产品质量法》第七十条“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情形,因此工商部门无权再对烟花爆竹进行质量抽检。
  
  其实,工商部门对某些领域或商品有一定的监管权,但不具备商品质量监管权的情形并非仅限于烟花爆竹。如根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主管全国棉花质量监督工作,由其所属的中国纤维检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棉花质量监督工作。设有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没有设立专业纤维检验机构的地方,由质量监督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棉花质量实施监督(专业纤维检验机构和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并列使用时,统称棉花质量监督机构)”,第十二条“严禁棉花经营者在收购、加工、销售、承储等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和第三十条“棉花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在棉花经营活动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没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棉花和违法所得,处违法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无论生产领域还是流通领域,对棉花质量的监督管理权(含质量抽检权)都属于质监部门,工商部门无权对棉花进行质量抽检。
  
  另外,《种子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种子质量的监督”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国家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产中或者市场上销售的农产品进行监督抽查。监督抽查结果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权限予以公布”的规定,属于《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规定的“法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的情形,种子的质量监督部门为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因此,工商部门无权对种子、农产品进行质量抽检。
  
  工商部门无权进行质量抽检的还不仅限于上述提及的产(商)品,这就需要工商部门在开展商品质量抽检前认真查找、学习相关“特别”法律、行政法规,只有在“特别”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对产品质量的监督部门或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机关“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工商部门才能依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组织开展商品质量抽检。 (梁仕成)
   
                                                                                                                    (作者单位:河北省承德市工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