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奖补办法》的通知

17.11.2016  04:06

有关市人民政府:

  《河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奖补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6年11月11日

 

 

 

河北省化解煤炭过剩产能奖补办法

 

        遵照《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6〕18号)精神,为有效推进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煤矿关闭退出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省级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民营建设煤矿职工安置、资产投资损失补助(包括:民营独资的建设煤矿;2011-2013年期间参与兼并重组的民营煤矿中,整合主体企业未实际出资或实际出资比例未达控股地位的建设煤矿)。民营建设煤矿名单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确定。各设区市政府申报符合条件的煤矿名单后,由省安全监管局会同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厅共同审核确认,省安全监管局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补助标准

  按退出民营建设煤矿生产能力进行补助,补助标准按以下两个因素计算:一是每万吨退出产能补助30万元;二是按退出煤矿产能进行梯次奖励,其中,年生产能力6万吨(含)以下煤矿奖励200万元;6(不含)—9(含)万吨奖励250万元;9万吨(不含)以上奖励350万元。

  三、制定退出计划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安全监管局、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按照省政府与各市签订的目标责任书和早退多退情况,在充分征求有关设区市意见基础上,制定年度包括民营建设煤矿在内的煤矿退出计划,每年度进行一次(或多次)退出公示,煤矿退出计划由相关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严格工作验收

  列入年度产能退出计划的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按期完成关闭退出验收工作。关闭退出煤矿具备验收条件后,由企业向当地安监(行业管理)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当地安监部门初验后报省安全监管局。省安全监管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河北煤监局等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省煤炭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验收组进行复验核查,并向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

  五、拨付奖补资金

  省安全监管局、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确定的民营建设煤矿名单,核实退出产能数量和人员,汇总计算奖补资金数额,省财政厅按照核实后煤矿名单和资金数额,每年一次性切块下达有关设区市,由设区市专项用于申报范围内的民营建设煤矿关闭退出。相关市、县政府要根据本地区实际,积极筹措并落实好化解过剩产能资金,与省级奖补资金统筹使用。关闭退出煤矿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验收办法》验收合格后,由市、县财政部门及时拨付到退出煤矿,确保全省年度煤矿关闭退出任务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