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银行服务收费标准降低 不执行最高罚200万元

08.08.2014  10:48

    燕赵晚报讯(记者 秋凌 通讯员 赵小茜)8月1日起,国家发展改革委与中国银监会联合制定的《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将包括部分转账汇款、现金汇款、取现等13项业务设为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并降低了收费标准。目前,多数银行已按照要求降低部分收费标准,但也有少数银行动作慢,疑似“软抵抗”。 8月6日,河北省物价局召集全省32家商业银行参加了全省商业银行服务价格公示工作会议,要求各商业银行严格落实并进行服务价格公示,让客户的知情权得到有效保障。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情节较重的最高可处以200万元罚款。

    收费项目及标准都要公示

    省物价局要求,8月1日以后,河北省境内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要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及时、准确公示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价格、适用对象等内容。商业银行向客户收取的服务费用,应当对应明确的服务内容。公示内容分为牌板式的服务价格目录和价格服务手册,有条件的可以增设电子屏、多媒体、电脑等设备。

    今后老百姓到银行办理业务可以通过牌板式的服务价格目录和价格服务手册、网络或者电子屏、多媒体、电脑等终端对银行服务价格进行查询,做到明白消费。

    不执行规定罚款最高200万元

    省物价局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这些行为包括: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