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方便在银行卡后写密码 邢台男子被盗刷1000元

09.02.2015  11:36

河北新闻网邢台电(燕赵都市报记者张会武 通讯员安云亮 程玉华)“我把密码写在了银行卡的背面,图个方便,结果卡剩下的1000元被人异地盗刷一空。”2月5日18时许,受害者傅先生致电邢台桥西公安分局达活泉派出所民警,称他多亏提前转走了卡内的20多万现金,要不然会被害的更惨,希望能给所有的持卡人提个醒,类似的事情可不要在发生。

原来,傅先生家住邢台桥西,今年50多岁,平时做些建材生意。由于傅先生记性不好,时常忘记自己的银行卡密码,往往给生意伙伴付钱时遭遇尴尬。“我索性将银行卡密码写在一条胶布上,粘贴在银行卡的背面,以便自己使用。”傅先生说,其实也正是这种图省事、太大意的心态,才促使了他的银行卡丢失后被盗刷。

上午8点多,我开车跑了一趟邯郸,同生意伙伴谈妥一笔建材生意。”傅先生说,生意谈妥后,他顺便将卡上20多万现金打到生意伙伴的账号上,卡内仅剩下1000多元现金留着“看门”。傅先生说:“因为家里还有生意要做,我和生意伙伴话别后就开车回了邢台”。

等到邢台后,我在门市整理单据,发现那张银行卡不见了。”傅先生称,他当时身上车上都翻了个遍,都没找到,打电话问生意伙伴对方也说没见,怀疑是办完转账后落在了柜员机上了。“事后,我急忙到银行查询银行卡余额,发现卡内仅剩下几十元的零钱,那1000元的‘看门’钱也不见了。”傅先生说,银行工作人员称他的银行卡有两次转账记录,一次是20万一次是1000元,地点都在邯郸,并建议他尽快向警方报警。

民警随即建议傅先生尽快挂失银行卡,防止造成银行卡进一步被透支,那样损失会更大,同时尽快到案发地邯郸报警求助警方。

借此机会,民警提醒市民:《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取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属信用卡诈骗罪。《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冒用他人信用卡”,盗取数额在5000元以下的(不含5000元),应以盗窃罪论处,行政拘留或并处罚金,属信用卡盗窃罪。

同时,市民要牢记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一般不要选择用自己的身份证号、手机号码、出生日期或“6666……”、“8888……”等特殊连续数字作为自己的银行卡密码,也不要将银行卡密码输入个人手机、电脑或写在办公场所的记事本上,更不能将密码写在银行卡的背面,防止被不法分子盗用造成可乘之机,进而造成银行卡被盗刷的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