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增13条新规下月施行

06.11.2014  13:50

  河北新闻网11月5日讯(记者冀晓航)从北京铁路局获悉,《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将于12月1日起施行。除对国务院《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的25条内容进行细化外,《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还根据铁路发展与河北省实际情况新增了13条“新规”。

  据了解,即将实施的《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是继《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来,全国第一个省级地方性法规,其前瞻性、示范性以及在实际操作中的指导性、实用性都很强,对依法确保铁路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意义。新增的13条“新规”,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了河北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铁路安全工作方面的职能和职责,并对广大民众所关心、关注的铁路工程建设等相关事项作出了细化规定,具有很高的“含金量”。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中新增的13条“新规”包括:

  1.从横向,进一步明确政府主管铁路安全工作的部门和工作要求。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负有铁路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了明确,除各级护路联防组织外,还包括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安全监管、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教育、环境保护等10个政府职能部门。

  2.从纵向,进一步明确省、市、县、乡、村五级护路联防责任和工作要求。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五条明确规定: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逐级签订护路联防责任书,并加强对铁路沿线单位和个人有关铁路安全法律法规的教育,预防危及铁路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发生。

  3.对“抢栽、抢种、抢建”获取高额工程补偿款的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4.对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平面图绘制、设立标桩时间做出明确规定。

  5.设定了铁路线路两侧各30米的“规划禁区”。

  6.对铁路沿线建、构筑物、种植物的高度做出明确限定。

    7.对“轻体飘浮物”隐患治理做出明确规定。

  8.对保护铁路贯通线、自闭线等电力设施做出明确规定。

  9.对地方政府启动应急救援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救援做出明确规定。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铁路运输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根据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阻碍事故应急救援、铁路线路开通、列车运行和事故调查处理。

  10.对公安机关维护站、车、线秩序和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11.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消除和通报铁路安全隐患做出明确规定。

  12.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罚则做出明确规定。

  《河北省铁路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履行本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铁路安全事故的;(二)接到影响铁路安全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13.对铁路运输企业支持配合城市道路建设做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