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10.09.2020  02:20

为进一步完善全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日前,省法院、省司法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联合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根据《实施意见》,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坚持依法公正、调解自愿、高效便民三项工作原则,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工作范围、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制度等作出规定。调解范围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因金融业务与金融机构等市场主体产生的合同和侵权责任纠纷  。

意见指出,要完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金融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金融纠纷易发、多发地区,指导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建立金融纠纷专业调解组织,其他地区可依托现有人民调解组织开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根据调解工作实际需要,积极发展金融纠纷调解工作室,建立调解专家库。推动在全省形成覆盖面广、适应性强、高效便民的金融纠纷调解组织体系。我省将从化解矛盾纠纷的实际需要出发,积极推动设立金融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不断完善调解员的遴选、认证、考核、奖惩、退出机制,强化调解员政治素养、职业道德、调解技能、法律金融知识培训,建立高素质的专、兼职相结合的调解员队伍。

意见规定,经金融纠纷调解组织调解员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经调解员签字和金融纠纷调解组织盖章后,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其效力。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具有明确给付主体和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要充分利用“冀时调”在线调解平台开展工作,为当事人提供在线调解、在线申请司法确认等在线服务。

意见要求,要发展创新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协调机制新模式。通过示范判决、建立小额纠纷快速调解机制和中立评估机制等形式,切实提高矛盾化解质效。各部门还将不断加大宣传引导力度,着力提升金融纠纷当事人及社会公众对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知晓度和信任度。同时,成立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工作小组,协调重大典型金融纠纷案件调解工作,不断优化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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