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2015年1月1日起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及五项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

29.12.2014  20:48
          2014年12月11日,河北省发改委、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排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发改价格〔2014〕1717号)文件,自2015年1月1日起分三步调整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氨氮及五项重金属排污费征收标准,实行差别化排污收费政策。2014年12月25日石家庄市物价局、石家庄市财政局、石家庄市物价局联合转发了该文件。 《通知》主要内容:第一步:自2015年1月1日起,废气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费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4元;污水中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收费标准调整为每污染当量2.8元。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减半征收排污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由第三方运营,在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的减免额度。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四倍征收排污费。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收费标准加两倍征收排污费。 详见附件     2014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