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28.08.2017  22:01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的意见

冀林发〔2017〕26号

 

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依法强化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加快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是生物多样性和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长效机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认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和强化执法监管的重要意义。

      (二)把握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一系列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充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作为重要切入点和着力点,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突出保护优先的同时,加强规范和监管,注重源头治理、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责任追究,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保护的积极性,有效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筑牢京津冀区域生态安全屏障。

      (三)明确目标任务。通过全省上下持之以恒、久久为功的共同努力,推动形成科学规范、系统完备、长效管用的制度机制体系,使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真正落地见效,全省野生动物保护事业得到持续快速发展,野生动物物种种群数量稳步增长,栖息地保护范围逐步扩大,保护能力和水平全面提升,公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大幅提高,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保护优先原则。在尊重自然生态系统科学规律的基础上,涉及野生动物栖息繁衍、迁徙活动与其他经济活动发生冲突时,坚持把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置于优先位置,构建生态廊道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

(二)规范利用原则。严格管控野生动物的猎捕、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利用,在有效管控野生动物利用行为的同时,达到最终保护野生动物的作用和效果。

(三)严格监管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在调查、监测、许可、检查等方面的行政监管措施,达到有效保护和规范利用的目的与作用。

(四)属地管理原则。各地要落实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属地责任,全面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推动保护管理工作有效开展,保证法律法规中各项规定能够落到实处。

三、重点工作

(一)发挥联席会议平台作用。省政府已批准建立“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加强了全省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建立起了“左右联动、上下贯通”的立体式、全方位工作机制。各地也要建立和完善动态长效工作机制,依法增强部门间协调联动能力,推动形成上下联动、部门协作、区域联防、社会参与、综合治理的良好局面。

      (二)完善保护管理体系。全面加强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维护重要栖息地的稳定性、完整性和原真性,推进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按照优先分级机制健全野生动物的法律制度、野外保护、拯救繁育、收容救护、疫源疫病监测防控、执法监管和科技支撑等体系,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大力培育公民保护野生动物意识,完善政府、企业、公众共担共治的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体系。

      (三)科学规划保护区域。各地要在对本区域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充分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基础上,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加强与划定生态保护红线衔接,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自然保护区之间的生境走廊带、破碎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原生地,进一步科学规划建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海洋特别保护区、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小区、禁猎(渔)区等保护区域。

(四)加强监督管理。严格限制在规定的时空范围内开展的各类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统筹兼顾保护与社会发展各方面的需要,对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中医药发展、文物保护等相关利用活动和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出售、购买、利用、运输、寄递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引导、依法开展野外放归、放生等活动,推动野生动物野外种群的恢复和壮大。

(五)开展综合整治。围绕乱捕滥猎滥食、走私及非法经营、繁育展演活动不规范、栖息地生态环境破坏等突出问题,林业、公安、环保、工商、交通运输、检验检疫、海关、铁路、邮政、网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对栖息地、餐馆饭店、边境口岸、市场商场、运输线路、繁育展演场所、网络及电子交易平台和广告等各个环节,从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供货源头至目的地和消费终端实施综合整治,形成齐抓共管、协同作战的良好态势。

      (六)严格执法监管。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效防范和严厉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及其栖息地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持续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斩断违法利益链条,严查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形成强大震慑声势。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广泛开展执法合作与交流,特别是在候鸟跨区域迁飞和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的行政区交界地带,建立共同打击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及非法交易的保护网络和区域联防联控的执法协作机制,实现执法力量的有效整合,提高执法效力,坚决遏制各类违法犯罪势头。

      (七)加强资金投入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省、市、县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相关保护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研究探索我省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生态补偿政策。统筹安排各级生态保护相关资金,加大对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转移支付支持力度。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建立多元补偿主体,扩大补偿范围,实现成本分摊、利益共享,优化组合资金、技术、人力,以最大限度提高补偿的质量和效果。

(八)加强基础能力建设。加强保护基础设施建设,加大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站、野生动物救护站、生态定位监测站、巡护点、环志站的建设力度,配备必要的观测仪器和救护设备。加强与大专院校合作,广泛开展物种资源本底调查、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理论研究。建立野生动物保护专家库和信息系统平台,充分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技术为保护管理工作提供智力和信息支撑。加强自然保护区域的联网监督管理体系建设,使用地理信息、GPS定位、遥感、红外线蓝牙等技术,全面提升保护工作的整体性、专业性、实时性、有效性。

(九)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进一步理顺保护管理机构设置不健全、不规范的问题,结合国有林场改革、生态护林员调整选聘、湿地巡护监测等工作,多形式、多渠道组建配备必要的人员力量。以现有保护管理人员为骨干,通过系统内人员调配、聘任信息员和临时性巡护协查人员、充分吸纳保护志愿者等多种方式,充实保护队伍。通过建章立制明确各重点区域和环节的负责人员、保护管理任务及工作要求,真正做到人员到岗、管护到位、责任到人。

(十)探索政府购买服务。以规范化手段厘清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职责,形成协调有力的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志愿者和民间团体的作用和信息面广的优势,加强组织引导,逐步增加购买服务,推动更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到保护行动中来,壮大保护声威,扩大保护视野,延伸保护触角,确保保护成效。

(十一)加大宣传教育和舆论监督。深入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野生动物保护知识教育,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广泛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加强舆论舆情引导和监督。各地要积极开展保护宣传进乡入村活动,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参与保护宣传。充分利用好每年的“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爱鸟周”“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法制宣传日”等活动,扩大公众保护宣传教育覆盖面,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的法制观念和意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政府必须加强领导,把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和完整生态系统的保护结合起来,纳入生物多样性保护总体战略和规划,将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长期不懈地抓紧抓好,要加强部门协调配合,确保取得显著成效。河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厅际联席会议要统筹协调全省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组织研究各项保护管理工作方针政策;协调解决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完善法律体系。加快完成地方性配套法规和规章制度建设,稳妥推进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过渡。修订完善《河北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河北省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办法》,制定出台《河北省陆生野生保护动物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补偿办法》《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等,科学调整我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名录、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名录和重点湿地名录,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繁育展演等活动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对相关自然保护区域,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制定出台规范性文件加以保护约束。

(三)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深化相关领域行政审批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清理、取消和下放相关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和完善有关技术标准,加强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执法。加快构建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机制建设,加强对行政许可审批过程及后续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查找问题,改进工作方式,大力提高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行政许可工作规范化水平,引导和规范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繁育利用产业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规划衔接。坚持以《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和《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为指导,关注国家规划动态,掌握各类专项规划的重点和方向,准确把握我省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管理形势,并将其纳入相关规划。强化各类开发利用规划的有效对接和统筹推进,从源头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分析、预测和评估规划实施可能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产生的整体影响,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可能对其造成的不利后果,为全面强化保护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五)强化督导检查。各市和省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落实措施。省林业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意见落实情况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在重点时期、重点区域组织开展联合督导、联合检查等活动,督促各地扎实推进保护管理工作。要定期组织开展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评估工作,完善绩效评价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并实行奖惩结合,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河北省林业厅

2017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