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取之有道”

11.09.2017  15:25

  财政部近日制定印发《中央对地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明确了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以下简称“转移支付”)支持的范围及资金分配的原则、公式等。

  办法规定,转移支付的支持范围包括:限制开发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所属县(县级市、市辖区、旗)和国家级禁止开发区域,以及京津冀协同发展、“两屏三带”、海南国际旅游岛等生态功能重要区域所属重点生态县域;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以及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对转移支付范围进行动态调整。

  办法提出,转移支付资金按三个原则进行分配:一是公平公正,公开透明。选取客观因素进行公式化分配,转移支付办法和分配结果公开。二是分类处理,突出重点。根据生态类型、财力水平、贫困状况等因素对转移支付对象实施分档分类的补助,体现差异、突出重点。三是注重激励,强化约束。建立健全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评价和奖惩机制,激励地方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根据办法,转移支付资金选取影响财政收支的客观因素测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统称“”)。具体计算公式为:

  某省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补助额=重点补助+禁止开发补助+引导性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奖惩资金

  其中,重点补助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按照标准财政收支缺口并考虑补助系数测算。禁止开发补助对象为禁止开发区域,根据各省禁止开发区域的面积和个数等因素分省测算,向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国家森林公园两类禁止开发区倾斜。引导性补助对象为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国家公园体制试点地区等试点示范和重大生态工程建设地区,分类实施补助。生态护林员补助对象为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的地区,中央财政根据森林管护和脱贫攻坚需要,以及地方选聘建档立卡人员为生态护林员情况,安排生态护林员补助。奖惩资金对象为重点生态县域,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实施奖惩,对考核评价结果优秀的地区给予奖励。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差、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实行产业准入负面清单不力和生态扶贫工作成效不佳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对转移支付资金予以扣减。当年测算转移支付数额少于上年的省,中央财政按上年数额下达。

  办法强调,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省对下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办法。补助对象原则上不得超出本办法确定的转移支付范围,分配的转移支付资金总额不得低于中央财政下达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额。(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