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年1月1日起 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将强制公开

07.12.2014  22:59
  针对公众强烈的环保参与意识和环境信息公开滞后的矛盾,日前,我省出台《河北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条例》。《条例》规定,从明年1月1日起,重点排污单位未依照《条例》规定的方式公开企业环境信息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限期公开。逾期不公开的,可以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