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重新核定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04.05.2018  20:40

  日前,河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对该省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进行了重新核定。

  新的收费标准规定,职工因工伤残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每人次收费600元;职工非因工致残或因病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鉴定的,每人次收费400元;争议案件申请再次鉴定的,每人次收费1200元。

  鉴定费用由申请人按照规定标准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缴纳。参加工伤保险的,其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销;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以及非因工致残或因病和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所在用人单位申请再次鉴定的,由申请方预交鉴定费,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一致的,或者再次鉴定结论认为丧失劳动能力的原因与工伤无因果关系的,鉴定费用由申请方承担;再次鉴定结论与初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用由其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各收费单位必须按规定在本单位收费场所和门户网站对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收费范围等进行公示。(河北日报讯 记者马建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