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1.12.2015  15:04

各区县(自治县)科委、财政局、金融办,有关单位:

为加快创业投资发展,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制定了《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5年12月3日

 

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重庆创业投资发展的意见》(渝府办发〔2015〕155号)文件精神,规范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天使引导基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使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为重庆科技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有限公司的净资产、市财政新增投入及社会捐赠等。

第三条天使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专业管理"的原则,吸引和集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引导区县、园区资金及各类社会资本,以参股的方式设立公司制或有限合伙制的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

第四条投资基金按市场化方式管理。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投资价值进行专业判断,筛选优秀项目进行投资,为被投企业提供增值服务,以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为原则在合适时点选择投资退出方式,实现投资收益。

第五条投资基金主要对先进制造、大健康、互联网、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领域的创新型中小微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第二章天使引导基金的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市科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的管理职责:

(一)审批投资基金设立、退出、清算等方案;

(二)审批天使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三)监督天使引导基金的管理运行;

(四)其他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七条天使引导基金公司负责天使引导基金运作管理,主要职责:

(一)拟订投资基金设立、退出、清算等方案;

(二)拟订天使引导基金损失核销方案;

(三)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控制度;

(四)对投资基金提供增值服务;

(五)负责对投资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健全天使引导基金退出机制,增加天使引导基金的流动性,提高使用效率;

(七)按季度向市科委、市财政局和市金融办提交《天使引导基金运行报告》,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告和《天使引导基金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八)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投资基金的设立及管理

第八条投资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天使引导基金对投资基金的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30%,原则上不控股,投资基金的其他出资由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募集。

第九条投资基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重庆注册,且存续期原则上不超过7年;

(二)出资人均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十条投资基金的投资管理需遵循以下规则:

(一)投资基金投资于重庆的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天使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投资基金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原则上不超过投资基金规模的15%,且原则上不成为控股股东;

(二)须委托具有资质的银行托管投资基金的资金;

(三)按照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一条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原则上在重庆注册,且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

(二)管理团队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投资管理经验,有3名具备3年以上投资或相关工作经验的专职人员,高管人员无重大过失记录;

(三)在投资基金中出资不低于1%;

(四)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投资基金规模80%的投资后,方可募集设立其他基金;

(五)管理和投资运作规范,具有完整的投资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机制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六)按规定向相关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接受监管。

第十二条投资基金存续期结束时,天使引导基金对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资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奖励:

(一)投资基金存续期结束退出后有收益;

(二)投资基金投资于重庆的资金额不低于天使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

奖励金额为投资基金投资于注册地在重庆、且成立不超过5年的初创期创新型小微企业所获得的投资净收益中,天使引导基金所得部分的20%,并以天使引导基金在投资基金中实际获得的投资净收益为限。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

第十三条投资基金的托管银行应当负责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按照托管协议定期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十四条天使引导基金和投资基金均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投资于股票(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定向增发除外)、期货、房地产、金融衍生品等(清算或收益分配获得的股票和资产等除外);

(二)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担保等业务;

(三)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等;

(四)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等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五)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房地产、高污染、高能耗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限制投资的行业。

第十五条天使引导基金相关管理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受贿等违规违纪行为的,或出现损失风险而未及时报告和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应严格遵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的规定,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重庆市天使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渝科委发〔2015〕9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