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落实<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20.11.2015  12:57

 

晋科政发〔2015〕138号

关于印发《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落实<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的实施

细则》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厅法律

顾问服务工作流程》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落实<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的实施细则》和《山西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流程》已经2015年10月9日厅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2015年11月10日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落实 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的 实施细则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晋政发〔2015〕29 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科技工作实际,制订以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科学、民主、依法的原则,建立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合法性审查、风险评估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和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

    第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研究制定和调整科技发展总体规划或专项规划;

    (二)研究制定和调整有关科技管理的重大改革事项;

    (三)审定重要政策文件(包括办法);

(四)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需列入的重大行政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一) 决策动议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照下列程序提出:

   (1)厅长提出;

   (2)分管厅长提出并经厅长同意;

   (3)厅相关职能处室提出,并经分管厅长和厅长同意;

   (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并经厅长同意;

    2、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依照下列规定确定:

   (1)厅长或分管厅长提出决策事项的,应当同时确定决策承办处室;

   (2)职能处室提出决策事项的,提出处室为决策承办处室;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科技厅提出决策事项的,由厅长或分管厅长指定决策承办处室。

    3、决策承办处室依据本细则负责拟定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组织征求公众意见或举行专门的听证会、专家论证等决策程序的组织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由厅政策法规处负责。

   (二) 公众参与

    1、 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事项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在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布,公众有权查阅。公布的事项包括:

   (1)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决策拟定说明;

   (2)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3)联系部门通信方式。

    公布重大行政决策征求意见稿并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不少于15日。

    2、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决策承办处室应当采用座谈会、协商会等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3、征求意见后,决策承办处室应收集整理,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及时调整决策方案。

     4、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

    (2)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各方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5、听证会由决策承办处室负责组织。听证会举行前15日应当发布公告。

   (三)专家论证

    1、对涉及科技发展全局,以及专业性、政策性较强,需要对科学性、可行性作进一步论证的,决策承办处室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论证。专家应当在决策事项涉及领域具有权威性及代表性;所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具备社会公信力。

2、参与重大行政决策论证的专家从山西省科技厅专家库中选择。重大行政决策的专家论证,可以选择专家小组论证或专家个人论证方式。专家小组和专家个人的书面意见应从利弊等方面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分析论证,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专家的论证意见进

行研究,对合理性意见应予以采纳;拟不予采纳的,应及时

与专家沟通协商。

3、专家参与论证活动,享有独立发表意见、要求决策承办处室提供或调阅相关资料、获得劳动报酬等权利。专家在履行职责时,实行回避制度,保守国家秘密、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且不得以省科技厅论证专家身份从事商业获利活动。

(四)风险评估

    1、 决策承办处室应当对拟出台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社会稳定风险、环境风险以及财政风险评估。

    2、 决策风险评估可以由决策承办处室自行实施,也可分类委托专门评估机构实施。

     3、 风险评估可以通过舆情跟踪、抽样调查、重点走访、会商分析等方式进行,对决策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防范、减缓或化解处置预案。

  (五)合法性审查

    1、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合法性审查制度。

    2、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提交厅办公会讨论前,由决策承办处室交由厅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并作出决策。

    厅政策法规处应当联合法律顾问做好合法性审查工作。法律顾问对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负责。

    3、 提交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承办处室应提供下列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可靠性、完整性负责:

   (1)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基本情况,含相关统计数据、调查分析和评估报告等资料;

   (2)拟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3)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可行性说明;

   (4)专家论证意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报告、听证笔录、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

   (5)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需要的其他材料。

    4、政策法规处收到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及其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特别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10日。

    5、合法性审查内容包括:

   (1)决策事项是否属于厅法定权限;

   (2)决策方案内容是否合法;

   (3)决策启动、论证、征求意见及其他程序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

   (4)是否与厅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5)其他需要审查的合法性事项。

    6、政策法规处在合法性审查中,可以要求决策承办处室补充提供相关材料、补充征求公众意见、补充邀请相关专家论证。补充相关材料、补充论证的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方案,政策法规处应当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

   (六)集体讨论决定

1、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厅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2、   讨论和决定重大行政决策,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厅长和分管厅长必须到会,如厅长和分管厅长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项应留待下次会议决定。

     3、 决策承办处室将决策方案提交厅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应当向厅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1)决策草案及其拟制说明;

   (2)草案的法律依据和政策依据;

   (3)公众参与的相关材料;

   (4)专家论证报告;

   (5)风险评估报告;

   (6)厅政策法规处的合法性审查意见。  

4、 厅办公室收到决策承办处室提交讨论决定的材料后,认为材料齐备的,应当提请厅长决定是否安排厅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认为材料不齐备的,应当要求决策承办处室补充材料。

5、决策草案经厅长决定提交厅办公会讨论决定的,厅

办公室应当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将草案及有关材料送交会议参加人员。

    6、 厅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会议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7、重大行政决策修改后再次集体讨论或者暂缓集体讨论决定的,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超过期限未再次审议的,退出决策程序。

(七)执行与后评估

1、各部门应当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决定,不得推诿、拖延。要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跟踪督查制度。

2、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评估工作由决策承办处室具体负责。

3、重大行政决策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以及其他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社会各方面对决策的实施提出较多意见的,决策承办处室或委托其他机构适时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充分听取社会公众特别是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提出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的建议。

4、实施评估的单位要形成书面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作为继续实施或者调整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公开机制

    1 、  重大行政决策通过后,由决策承办处室提出,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厅长审批后予以公开。

    2 重大行政决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自决策作出之日起20日内在山西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布。

    3 决策信息公开遵循全面、准确、真实、及时原则。

    4 厅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过程形成材料的整理归档工作。

第五 条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倒查机制

    1  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倒查坚持实事求是、谁决策谁负责、有错必究、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决策者的重大行政决策失误有权投诉、举报。

2、 决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并且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对科技事业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严重损害或产生恶劣影响的,应当追究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

   (1)决策者违背党和国家方针盲目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

   (2)决策者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应当经集体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违反规定由少数人或者个人擅自决定的;

   (3)决策者对应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推诿或者拖延、不作决策,或超越法定职权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

   (4)决策者违反决策程序,或使用决策程序不当实施重大行政决策的;

   (5)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决策者明知决策错误,未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的;

   (6)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决策者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及时采取果断措施调整、纠正的;及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行为。

   3、 决策终身责任追究的方式:

   (1)批评教育,责令改正;

   (2)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3)给予通报批评;

   (4)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停职;

   (5)责令辞去或建议免去领导职务;

   (6)给予行政处分。

   (7)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也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山西省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采取其他追究方式。

    第六条  本细则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本细则由山西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流程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全面依法行政,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立健全厅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进一步提升省科技厅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制定本工作流程。

    一、法律顾问服务机构

    我厅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顾问服务协议,律所指派专人担任法律顾问联络人。我厅政策法规处负责各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与律师的联络对接工作。

    二、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法律顾问为我厅及直属单位日常行政事务提供法律服务;参与我厅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起草、审查、修订各项规章制度、合同;纠纷调解、信访化解工作;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我厅的合法权益。

三、法律顾问服务方式

1、口头服务。对简单的法律咨询事项,以面谈、电话交谈方式提供咨询意见。

2、书面服务。对较为复杂或重大的问题,以出具律师建议、律师函、法律意见书等书面方式提供法律意见或建议。

3、驻点服务。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进驻我厅开展工作。

4、会议服务。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参加我厅相关会议,就有关重大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5、外出服务。根据需要,外出进行调研、处理有关法律事务。

6、法律培训。政策法规处组织协调法律顾问开展法律培训。

对简单事宜,原则上当天口头或书面答复。对较为重大的事宜,一般于3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对非咨询类事项,将依据法律程序或相关部门的要求按时完成。

四、法律顾问工作流程

1、相关处室及直属单位填写《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流转单》,将待审查事项背景材料交政策法规处;

2、政策法规处初审,将背景资料复印件交法律顾问;

3、法律顾问提出意见,反馈政策法规处;

4、法律顾问出具书面法律意见;

5、厅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6、法律顾问配合政策法规处执行;

7、政策法规处结案归档;

8、法律顾问在年度末,向政策法规处提交工作总结,并将全年出具的法律文书装订成卷提交备案。

附件:《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流转单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流转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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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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