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全面推行

07.07.2017  20:03

河北法制报讯 (何涛)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关于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的有关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2016年制定出台了《河北省县级以上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截至目前,各地各部门全面建立了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常态化机制,市县两级政府及其部门共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事项840余项,提供法律意见建议近千条,我省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得到全面推行。

 

不断完善行政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决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高

 

按照《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政府都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达到了《河北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中全面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的要求。大部分市县制定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和具体标准,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各地各部门能够严格按照《规定》和相关制度要求开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确保了决策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此外,部分市县还创新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制度,实现了对决策程序全过程记录。

 

多方参与的决策机制基本建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定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基本建立,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不断提高。各设区市普遍建立了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和听证制度,在制定城市规划、价格调整、土地出让、重点工程建设等涉及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时,普遍采取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和网上征求意见等方式,公开听取公众意见。

 

各设区市在普遍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基础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形成了许多可借鉴的先进经验。其中,2016年,邯郸市出台了《邯郸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规定》《邯郸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对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制定、合法性审查程序、决策档案的管理等进行了规范,形成了有邯郸特色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合法性审查制度和档案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秦皇岛市于2016年10月制定出台了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以及《风险评估制度》等四项制度,与2013年制定的《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行政决策机制的意见》和《秦皇岛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组成了“2+4”重大行政决策制度框架。衡水市政府在全省率先为法制办设立了法律事务科,重点对市政府常务会议题、土地管理委员会议题的行政决策提供法律服务。张家口市政府为法制办设立了民商科,重点对招商引资方面的项目和合同协议进行审查,确保市政府重大项目和相关合同协议的合法性。

 

决策纠错和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健全,决策失误率明显降低

 

决策纠错机制不断完善,各地各部门普遍建立了决策跟踪反馈和后评估制度。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收集、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根据后评估结果对行政决策做出相应处理,减少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提高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

 

决策责任追究机制不断完善,加强了对决策活动的监督。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加大对违法决策行为的追究力度,对超越法定权限、未认真调查研究、未充分论证做出的决策以及因决策实施不力给国家、集体、公民造成重大损失的,严格追究决策人、实施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