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贫困人口就医“第四重”保障来了!石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发布

08.09.2018  16:28

针对“因病致贫、因病返贫”这一制约脱贫攻坚的最大症结,本着完善医疗保障、兜住脱贫底线的工作原则,石家庄市政府日前印发《石家庄市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管理办法》。本办法由石家庄市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8年度补充保险待遇自2017年12月26日开始计算。

补充保险是为确保实现脱贫攻坚战略目标,在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的基础上,对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给予补充性医疗保障的特惠政策,重点解决医保目录外费用和个人自付费用较高可能导致的贫困问题。补充保险着力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突出问题,让农村重大疾病贫困患者得到及时有效救治,大幅减轻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提升医疗保障水平,为农村贫困人口同步迈入全面小康提供健康扶贫医疗保障。

保障对象:补充保险的保障对象为参加石家庄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含脱贫不脱政策人员)。

筹集原则:补充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进行筹集和待遇给付。

筹资标准:2018年度、2019年度筹资标准为3000万元。以后年度根据补充保险运行情况,经第三方测算后,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提出人均筹资标准的意见,报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筹资渠道:参加补充保险所需资金,全部由政府承担,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县(市、区)财政按照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比重和市财政1∶1的比例负担。

资金管理:补充保险实行市级统一管理,集中支付。县(市、区)负担部分通过结算上解到市财政,与市级负担部分一并列入市级预算。

保障范围:补充保险保障范围包括:1、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三重保障”报销后自付部分;2、在省内医疗机构住院、门诊(危重抢救病种、特殊规定病种)发生的医疗保险目录外医疗费用(不含附件2《医疗救助补充保险不予报销费用目录》)。

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保障范围内的医疗费,超过起付标准的,纳入报销范围。2018年度、2019年度起付标准为2100元。以后年度,根据补充保险运行情况,由市人社局商市财政局调整。

报销比例及限额:起付标准以上-1万元(含),报销80%,个人负担20%;1-2万元(含),报销85%,个人负担15%;2-3万元(含),报销90%,个人负担10%;3万元以上部分报销95%,个人负担5%;年度支付最高限额为16万元。

补充保险的年度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保持一致,为每年12月26日至次年12月25日。

购买保险服务:补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由市人社局组织实施,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择优选定本地承保的保险机构承办。

规范保险业务:中标保险机构与市人社局签订合同。协议期限原则上不低于三年,保险合同可一年一签。因违反合同约定或发生其他严重损害参保对象权益的情况,双方可提前终止或解除合作,并按签订的合同依法追究违约责任。

优化服务流程: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系统,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患者提供医疗费用结算补偿“一站式”服务。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住院后只缴纳个人应自付的费用,应由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结算的医疗费用,先由医疗机构垫付,补充保险结算金额单独记账,再由保险公司每月与医疗机构结算。(记者赵晓华)

责任编辑:王春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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