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寻衅滋事 殴打他人获刑

20.08.2014  18:50

同事之间聚餐本是件高兴的事,却因为饮酒过度而上演一场“武林大会”,以致在伤害他人的同时,也伤及了自己的同事。日前,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这起寻衅滋事案件,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

2013年9月24日1时许,王某在某烧烤店内与同事一起吃饭,因席间大量饮酒,其言行举止影响到了邻桌人的就餐。邻桌的叶某遂看了王某一眼,王某看到后,认为叶某在向自己“挑衅”,便对叶某及其同桌的宋某进行殴打,并乱摔酒瓶。酒瓶碎片溅到与其一起吃饭的鲁某左眼部,致鲁某左眼眶内壁骨折。经鉴定,被害人鲁某的伤情为轻伤,被害人宋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河北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