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出台化解商品房库存实施意见

05.05.2016  02:26

燕赵都市报驻邯郸记者 陈正

在邯郸市主城区买房享受购房补贴。4月28日,邯郸市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业化解商品房库存的实施意见》,该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有效期三年。

在主城区购新建商品房享受购房补贴

房地产项目在主城区范围内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邯郸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申报登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未售房源,由该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进行公示。

自意见印发之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购房人购买公示范围内的新建商品房,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给予购房人每平方米不低于100元的让利优惠;签订商品房买卖网签合同并在房管部门备案,且已缴纳契税的,邯郸市财政给予购房者所缴纳契税50%的补贴(契税缴入邯郸县、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的由其出资补贴)。

农民进城购房待遇等同城镇居民

农民进城购房可自主选择在购房所在地申请城镇居民常住户口,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不愿在购房所在地落户的,可凭居住证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义务教育和公共服务等待遇,原集体经济权益不变。

将农民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纳入住房公积金覆盖范围,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首推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对具备购房能力的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人员等保障对象推行共有产权住房保障模式。

由政府提供助购资金,保障对象通过市场自主购买60平方米以上新建普通商品住房。按政府出资不高于50%、个人出资不低于50%的份额形成共有产权住房,单套住房政府出资购买面积最高不超过60平方米。

共有产权住房保障对象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无偿使用,不用缴纳租金。鼓励个人购买政府拥有的产权部分,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内个人购买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按原购买合同价格结算;自房屋交付之日起5年后购买的,按届时市场评估价格购买。持有共有产权住房已超过5年、个人仍未购买政府拥有产权部分的,由政府依据共有产权住房的购房合同约定,就政府拥有产权部分对应的使用权向个人收取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今后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

新政规定,今后政府原则上不再新建公租房,实行公租房货币化。对承租政府产权保障性住房满两年的保障对象,可按照自愿的原则申请购买其承租的保障性住房,购买价格为市场评估价,个人可通过分期付款方式与政府形成共有产权,首次购买份额不低于60%,一次性付清全款取得完全产权的给予5%优惠。

调整保障房配建比例,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住宅配建保障房比例由10%降至3%,建成后无偿移交政府,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再配建保障房。

鼓励利用库存量跨界多元经营

根据房地产市场供给与需求情况,适度控制商品房土地供应。主城区除东区和北部区域以外,原则上不再新增旧城改造和城中村改造项目,从源头上缓解房地产库存压力。完善土地出让方式,建立楼面地价出让土地制度。商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根据市场需求确定,取消90平方米以下住房面积所占比重需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的强制要求。

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兼容性,提高对新产业、新空间的适应性,允许既有和存量公共设施、商业商务设施在建设用地大类中跨类别功能转换,支持存量住宅向家居酒店转型。鼓励房地产企业利用库存量发展旅游、养老、创业、文化、教育、体育等跨界地产,开展多元化经营,促进房地产企业由单一开发型向专业服务型转变。

个人购买住房规定看这里

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执行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0.7倍。

对拥有1套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住房,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型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将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调整为144平方米以下(含144平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