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中院十项措施解决立案难

16.09.2014  16:35

      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邯郸中院高度重视“立案难”问题,明确提出要实现“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个工作目标,必须从立案工作的“第一环节”开始,从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诉权抓起。为此,要求两级法院要将解决立案中的拖延立案、立案标准不一、立案中的“冷横硬推”等“立案难”问题作为改进司法作风、践行司法为民宗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具体措施落到实处。在此基础上,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全市法院立案工作的指导意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工作流程》、《关于纠正立案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十个不许”》等一系列立案文件,规范两级法院立案工作。

      针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等突出问题,要求立案人员在工作中必须做到“十个不许”,一是绝不允许要求当事人提供的诉状有字体、字号、书面打印、落款时间等特殊要求,也不因当事人的起诉材料欠缺,而让其往返多次,更不允许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身份证上的信息,而不予立案。二是绝不允许对不属于法院受理和管辖的案件只做简单答复就拒绝立案,更不允许对前来立案的当事人冷横硬推,态度冷漠。三是绝不允许向当事人索要法院专递费用,也绝不允许因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困难,影响结案率而不予立案。四是绝不允许随意抬高起诉门槛,以案件须经业务庭同意方能立案为由,拖延立案或不予立案。五是绝不允许因提倡诉前调解,而对案件久调不立,久拖不立。六是绝不允许因两个以上法院具有管辖权而发生相互推诿不予立案,也绝不允许出现受移送案件的法院不接收,将案件退回原移送法院的情形。七是绝不允许变立案程序审查为实体审查,对诉讼标的难以执行或胜诉希望小而不予立案或拖延立案。八是绝不允许因年终结案率考核而迟延立案。九是绝不允许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既不立案又不出具书面裁定,对坚持要求立案的当事人,立案法官必须在7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定。十是对重大、复杂、敏感、涉群体性纠纷案件应在7日内审慎立案,对虽符合起诉条件但受理后易引发矛盾激化、社会效果差的案件,建立专人跟踪,领导协调制度,加强与党政、社区街道等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力争诉前化解,并向上级法院备案说明。既不允许因立个案影响大局,形成连锁攀比,也不允许以个案影响社会稳定或因信访风险评估可能担责为借口而不予立案。

      “十个不许”涵盖了立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为确保规定落到实处,中院将对各基层法院立案工作将定期监督检查,对违反上述规定,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情况,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不良影响的,移送纪检部门追究责任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编辑:逯永霞

文章出处: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