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查处某供水公司滥收费用案

25.05.2018  16:03

  办案机关:河北省邢台市工商局
  
  处罚时间:2017年12月18日
  
  处罚结果:没收违法所得576886.15元,罚款576886.15元
  
  2017年2月15日,河北省邢台市工商局对某供水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在给水工程施工中收取建设单位水质检测化验费的行为涉嫌违法。当日,该局经主管领导批准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在与用户签订的供水工程施工合同中,将水质检测化验费列入工程价款,按工程量大小收取建设单位的水质检测化验费。当事人在57个给水工程施工中按工程量大小收取用户的水质检测化验费共计576886.15元。而当事人不能提供水质检测化验费的收费依据。
  
  邢台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查阅了物价部门核发给当事人的收费文件。该文件主要内容为“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和居民生活用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暨开征居民生活用水资源费”,没有收取水质检测化验费内容。
  
  邢台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询问。当事人称收取水质检测化验费,是参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我省卫生监测收费项目及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收取。经查,该《通知》是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为加强全省卫生监测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而印发的文件,针对的收费主体是省各级卫生监测机构,没有规定当事人收取水质检测化验费的内容。
  
  邢台市工商局对当事人以上述文件为收费依据的理由不予认可。《河北省城镇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明确了当事人作为建设单位负有对设备清洗消毒保证水质达标的责任。《邢台市城市供用水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明确了施工单位和供水经营单位在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应进行严格清洗消毒保证水质,并没有收取费用的条款。此外,从当事人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的供水工程施工合同看,约定施工(即建设单位)当事人(乙方)的责任为“负责施工图纸的设计和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和供水质量”。此条款明确了供水质量达标应是当事人的责任。
  
  综上,邢台市工商局指出,当事人作为施工单位和供水单位,对水质检测化验是其应尽的责任之一。在水源是当事人提供的城市居民合格的饮用水,施工和工程所用的管材管件和技术又由当事人提供,对管道的清洗消毒本应是当事人责任的情况下,再额外向用户收取工程竣工后的管道水质检测化验费,于法无据,于理不通。
  
  邢台市工商局认为,当事人是《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所界定的公用企业,其额外收取水质检测化验费的行为,构成《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的滥收费用行为。
  
  由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且违法后果较轻,符合从轻处罚情节,该局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和《邢台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

   办案人员谈体会——

   善“借力” 办“铁案” 提素质
  
  河北省邢台市工商局查办的某供水公司滥收费用案,被国家工商总局评为2017年公用企业专项整治典型案例之一。就此案而言,我们在查办时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是正确对待风险,突破“”字难关。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执法办案人员对办案存在畏惧心理,怕办案,怕被追责。他们认为,不干事、干不好事都会被追责,在执法中往往采取有风险的事少干,可干可不干的事不干,以“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态度来规避被追责的风险。在查办本案时,我们遇到计算涉案公用企业滥收费用的追溯时间长、违法数额大、追缴难度大等困难,怕处理不好会被追责,一度也想放弃。但是,我们认识到,查办违法案件是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干什么工作都有风险,既然成为一名工商和市场监管干部,就得有担当。只有坚持依法行政,在法律的尺度下执法办案,保证案件主体适格、适用法律依据准确、行政执法程序正当、证据完整充分、自由裁量合理及文书制作规范等,才能办成“铁案”,经得起时间的考验。
  
  二是变风险压力为依法行政动力。
  
  风险压力倒逼我们提升办案素质,坚定要办“铁案”的决心。为把此案办成“铁案”,我们精心组织,对每个违法证据进行甄别,对收集的证据充分认定,对每份会计凭证认真反复查证核实,使每个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同时,为定性准确,我们请邢台市工商局法制机构提前介入,并在查办本案时多次举行案件分析会,充分听取各方意见。通过查办此案,我们认识到,只有认真履职尽责,依法行政、依法办案,才能减少被追责的风险。
  
  三是借势借力,克服办案阻力。
  
  孟子云:“虽有智慧,不如乘势。”公用企业大多较为强势,在本地拥有得天独厚的优势,与当地政府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在查办此案时,我们坚持贯彻宣传《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整治公用企业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突出问题的通知》。面对公用企业不配合等情况,我们向河北省工商局请求支援,积极向省工商局领导汇报案件查办进度。在省工商局执法骨干的指导下,我们约谈了涉案公用企业领导,通过借势借力,最终打消了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也排除了外界干扰和阻碍,使案件得以顺利办结。可见,争取上级机关和领导的支持,对查办公用企业限制竞争、滥收费用案件起到重要作用。 □河北省邢台市工商局 薛群芳

                                                                                                                      来源:中国工商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