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开云:“遗留胚胎”二审改判展现人性法治统一

22.09.2014  11:21

    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因车祸身亡,小两口生前曾在南京鼓楼医院做试管婴儿,并留下4枚冷冻胚胎。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双方家长与医院对簿公堂,要求医院归还胚胎,结果一审被驳回。9月17日,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纠纷案二审迎来大逆转: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撤销宜兴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4位老人共同监管和处置南京鼓楼医院的4枚冷冻胚胎。(9月19日《京华时报》)

    如果说,“遗留胚胎”一审判决,展现的是法律的威严;那么,“遗留胚胎”二审改判,则展现的是人性和法治的统一。

    先说人性。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遗留胚胎”是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4位老人监管和处置冷冻胚胎,既合乎人伦,也可适度减轻老人的丧子失女之痛。医院留着“遗留胚胎”没有任何好处,把“遗留胚胎”“还给”死者的父母,无论从伦理上、情感上还是人文关怀上,都是完全可以理解的。

    再说法治。受精胚胎不能成为继承的标的,这在法律上没有依据。对于公民而言,法无规定即可为,4位老人“要回”“遗留胚胎”何错之有,法院显然应该支持。此其一。其二,按照合同约定,两名死者生前与医院签订的协议是——医院只有在手术成功后才具有对胚胎的处置权,而现在两人已死亡,手术并未进行,医院肯定没有处置权。这样一样,“遗留胚胎”没有了“主人”,而最有资格成为“主人”的,非死者父母莫属。

    “遗留胚胎”二审改判,之所以受到法律专家一致点赞,关键就是将人性和法治很好结合在了一起。人性之论无须赘言,法治缺陷可以弥补:一者,“遗留胚胎”能不能继承、谁拥有监管权和处置权,在现有的《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通过这个案例后,《继承法》是否可以补充完善?二者,代孕目前在我国不合法,但在有些国家是合法的,“遗留胚胎”完全可以在其他国家变成生命;再说,目前不合法并不代表永远不合法。

    建设法治中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司法必须要有前瞻性。“遗留胚胎”二审改判谈不上前瞻性,但至少是与时俱进,正如著名民法专家、江苏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刘克希的评价:“这是10年来全国少见的好判决。完全符合国家法律,符合伦理道德,符合社会的公平正义,符合公序良俗。”“遗留胚胎”二审改判,让人看到了我国司法的希望,看到了每一个司法案件中人性和法治、道德和法律的和谐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