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拟增加“动态调整停车泊位”规定

19.09.2016  16:05

上海道路交通大整治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将在修订后的《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中予以固化。

9月13日,上海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听取了该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修订草案在落实公交优先、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规定、道路停车泊位设置等方面做了修改。

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林化宾作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此前,市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审议的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

此外,《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修正案(草案)》、《上海市检验检测条例(草案)》等也在当天进行了审议。

赴基层听取社会意见

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加强道路交通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近年来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上海市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修改和完善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的内容基本可行。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

会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将修订草案印发各区人大常委会以及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征求意见;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并委托各区人大常委会征求区人大代表、乡镇人大代表的意见;赴基层立法联系点召开座谈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从严、科学、规范管理

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在修订草案修改中着重把握三点原则:一是在从严管理方面,在法律框架内尽最大努力支持政府部门严格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对道路交通大整治中行之有效的道路停车管理、设置禁止停车标志标线等做法,在《条例》中积极予以固化。二是在科学管理方面,充实使规划更前瞻、资源配置更合理、交通设施更完善、管理更科学的具体规定。如增加有关优化公交专用道的设置、完善慢行交通网络建设、完善交通组织方案调整、推动道路交通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内容。三是在规范管理方面,根据国家有关加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要求,完善严格、规范、文明、便民执法的,增加有关政府部门协作、完善执法监督机制、提升依法履职能力的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会同市人大内司委、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交通委等部门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多次会商、修改,提出了修订草案修改稿。(东方早报周航)

 

转载:《网易财经》(2016年9月14日)